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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小贵 《徐特立研究(长沙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8,(2):41-44
幼儿园与幼儿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关系到确定幼儿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处理幼儿园事故责任的基础。目前理论界对于这一问题存在着众多观点。幼儿园与幼儿的关系应该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关系,处理这种关系适用民法、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2.
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确定,不但是解决目前幼儿园中幼儿伤害事件的法律基础,也是保证幼儿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近几年来,幼儿在幼儿园受到伤害而引发的诉讼,呈上升趋势,引起了一个热点问题的争论: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无论在教育界还是法学界,均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笔者在此作一初步的探讨,供相关人士参考。幼儿园与幼儿的法律关系,目前大致有这样三种观点:1、监护关系;2、准行政法律关系;3、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下面就这三种观点,作一详尽的分析。所谓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 相似文献
3.
李高 《德阳教育学院学报》2003,17(1):9-11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争议难以解决,是因为对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学校与学生关系法律性质的几种观点。学校与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确立的依据。 相似文献
4.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提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这指明了幼儿安全问题在幼儿园工作中的地位。但近年来,幼儿园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意外伤害已成为影响幼儿健康成长的第一杀手。面对纷繁复杂的幼儿安全问题,本刊编发一组关于“安全”的文章,其中特委托广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霞老师邀请广州市部分幼儿园园长、教师及幼儿家长,对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座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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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浅析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边慧亮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0(1):113-116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我们正确识别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之间的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从总体上而言,二者间的法律关系是由包括教育宪法关系或者宪法性教育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等在内的一系列常态的、典型的法律关系和仅在特定情况下才会产生的非典型的、非常态的法律关系共同组成的多重结构性的法律关系体系。 相似文献
7.
直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明确,不但是解决当前学校中学生伤亡与致人伤亡事故的基础,也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然而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依赖于法律规范的形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只有通过法律规范的调整才能演变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不得不承认当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在直接调整这对关系,这就导致我们在探讨这对法律关系时,含有过多的推测与猜测,甚至于有牵强附会之嫌。随着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法律纠纷的增多、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尤其是人们教育法律意识的增强,大家更是直接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监护制度搬迁到这个领域,以期尽快地解决学校中发生的事故、明确各方的责任。但正是这种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间接与短期功能性的讨论,在不知不觉中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划归为民事法律关系,而抛却了它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本性。基于此, 相似文献
8.
浅谈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改革,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性质如何界定,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世界各国基于不同的事实状况和价值取向,对于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问题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值得分析借鉴。本文在此加以考察的基础之上,结合对我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后勤关系、教学关系、管理关系、学位授予行为等的法律关系的详细分析,证成了高校与大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相似文献
9.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改革,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性质如何界定,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世界各国基于不同的事实状况和价值取向,对于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问题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值得分析借鉴.本文在此加以考察的基础之上,结合对我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后勤关系、教学关系、管理关系、学位授予行为等的法律关系的详细分析,证成了高校与大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相似文献
10.
以思想社会关系与物质社会关系作为分析工具来探询法律关系的性质,就必须正确理解思想社会关系与物质社会关系。思想社会关系是由意志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物质社会关系是思想关系背后的规律性联系。任何社会关系都应同时既是思想社会关系又是物质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也是如此。研究法律关系,微观上,应将法律关系作为权利的下位概念进行研究;宏观上,应以法律关系作为权利的上位概念进行研究。两种方法应互相结合。 相似文献
11.
凭单交货是承运人的一项法律义务,FCR不同于提单但正被日益频繁地应用于海上运输实践,因此从法律上正确理解FCR的性质对实践中如何使用FCR具有重要意义。就法律性质而言,作为货物收据的FCR是承运人签发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明,但不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基于国际货运代理的多重身份,FCR下国际货运代理与FOB卖方的法律关系在不同的运输阶段表现为内陆运输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以及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2.
浅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学校是具体组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开展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与学生同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关于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我国学术界与日本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看法。 相似文献
13.
吕建清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6(1):54-56
根据现行国际贸易理论,提单是可以转让的,记名提单是提单的一种,那么,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过程,我们必然得出结论,记名提单是可以转让的。但现行理论却告诉我们记名提单不可转让。这种违犯逻辑推理的结论源于法律的强行规定。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有三种:或者改变三段论的大前提,即提单不一定是可转让的;或者改变三段论的小前提,即记名提单不是提单;或者改变法律规定,即记名提单可以转让。这样一来,理论与法律规定之间就取得了和协一致性。而最可行的方法应该是第二种或者第三种。 相似文献
14.
企业年金法律关系性质分析及制度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新宇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2):19-23
企业年金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层次,是作为第一层次的国家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我国养老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养老责任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尽快完善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是保证改革成功的重要环节。但是,我国企业年金法律制度滞后,偏重实务、轻视理论的现象比较明显。如果没有一定的理论作为指导,中国企业年金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恐怕会困难重重,甚至会走不少弯路。研究企业年金法律关系性质不仅丰富企业年金理论内容,为我们认识和评价企业年金和相关法律提供新的视角,而且将其和中国当代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在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中可以发挥重要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15.
谈谈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幼儿园的事故处理,一直是我国法律的薄弱环节。本刊今年的后三期以专页形式发表几篇讨论文章,以期梳理出一些关于此问题的基本思路,供立法工作者参考。 相似文献
16.
彭茜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3(3):78-81
幼儿园对幼儿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不是基于《民法通则》设置的监护制度,而是源于带有公法性质的《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幼儿伤害事故分为过错事故和意外事故,在过错事故中,幼儿园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但是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在意外事故中,幼儿园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解决意外事故的真正出路在于幼儿园参加责任保险和幼儿参加人身伤害保险。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我们正确识别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之间的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从总体上而言,二者间的法律关系是由包括教育宪法关系或者宪法性教育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等在内的一系列常态的、典型的法律关系和仅在特定情况下才会产生的非典型的、非常态的法律关系共同组成的多重结构性的法律关系体系。 相似文献
18.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校与学生之间曾经出现过几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由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并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法制完善而发展变化.在我国目前阶段,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独立的、全新的、体现教育本质的教育法律关系,而学校和学生均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教育法律、法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学校应对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9.
王刚山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6):68-71
文章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现状出发,以分析学生诉高校等相关案例为视角,在梳理分析现有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观点基础上,借鉴有关理论的合理因素,界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一种基于教育、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以宪法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兼具民事法律关系特点的三重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20.
《华夏少年(简快作文 )》2020,(39)
处于大班阶段的幼儿,正经历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该时期的教育对幼儿的思维培育、能力发展以及智力启蒙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幼教工作者应对该阶段教育工作引起重视,切实保障幼儿在幼儿园环境营造中占据主导地位。基于此,简要阐明了幼儿园的环境营造之于幼儿发展的必要性,具体分析了幼儿园环境营造的原则,并着重讨论了幼儿园环境营造的措施,希望可以为幼儿园环境的合理营造提供经验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