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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诉称被告侵犯了其驰名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涉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侵权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及相关程序问题等。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部分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恶意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各类标识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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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将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认定要件之一,但对於如何理解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以及哪些因素可能影响混淆误认的认定,实践中的做法差异很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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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工业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实践中最容易被侵犯。本文介绍了驰名商标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被认定的,并分析不同部门和法院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造成的矛盾。根据作者的工作实践,提出解决矛盾的方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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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将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认定要件之一,但对于如何理解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以及哪些因素可能影响混淆误认的认定,实践中的做法差异很大。下文中,笔者将结合实践中的情形对于案件中较为常见的可能影响到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因素予以分析。应指出的是,在判断混淆可能性时,我们无法穷尽所有的考虑因素,只能依据个案不同的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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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体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制度。为了明确《刑法》第213条至215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标准,迎接加入世贸组织,响应中央政府严厉打击假冒犯罪的形势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4年两高又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这些规定为司法机关及商标所有人打击假冒犯罪提供了比较明确的追诉标准及案件移送程序。我国应该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象范围,将假冒注册证明商标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驰名商标特殊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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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酸乳"最初是作为一种乳制品的商品名称出现在市场上,一段时间内为多个企业所使用。2000年以来,多家企业曾陆续试图将"酸酸乳"或含有"酸酸乳"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均被商标局以缺乏显著性等理由驳回。2006年岁末,在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诉河南白雪公主乳业公司商标纠纷案中,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蒙牛的"酸酸乳"标志为驰名商标,从而终结了"酸酸乳"权利的归属问题。此判决被称之为"开创了中国司法认定非注册驰名商标的先河"。一件无法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商业标志,获得了更为有利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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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体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制度。为了明确《刑法》第213条至215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标准,迎接加入世贸组织,响应中央政府严厉打击假冒犯罪的形势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4年两高又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这些规定为司法机关及商标所有人打击假冒犯罪提供了比较明确的追诉标准及案件移送程序。我国应该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象范围,将假冒注册证明商标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驰名商标特殊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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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体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制度.为了明确<刑法>第213条至215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标准,迎接加入世贸组织,响应中央政府严厉打击假冒犯罪的形势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4年两高又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这些规定为司法机关及商标所有人打击假冒犯罪提供了比较明确的追诉标准及案件移送程序.我国应该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象范围,将假冒注册证明商标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驰名商标特殊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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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合法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出售的行为。自1994年中国发生“枫叶”商标与“腭鱼”商标的反向假冒纠纷以後,理论界对於反向假冒行为性质的讨论就未曾间断过。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52条第4项明确将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界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尺度,然而,对於这一规定,学者们之间仍然存在颇多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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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随着我国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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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下简称为《“两高”解释》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与以往的司法解释相比,《“两高”解释》降低了刑法制裁的门槛,提高了商标专用权的刑法保护水平,并且操作性更强。然而,《“两高”解释》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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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79年8月15日、1986年2月15日、2004年9月7日,株式会社尼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分别获得第97095号"Nikon"、第243268号"尼康"、第3427916号"Nikon"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摄影机、照相机(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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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荷兰)海尼根公司与(香港)泰中烟草国际贸易公司(下称“泰中公司”)关於“喜力”商标纠纷,经过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最终尘埃落定,二审法院最後判定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於第1369685号“喜力”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这意味着泰中公司最终获得了指定在第34类“烟草”等商品上的“喜力”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尼根公司在中国多年经营亚最终成为知名商品的“喜力”商标,在“烟草”类商品上被人分去了半壁江山,这是海尼根公司最不愿看到的结果。’透过本案在商标局和法院的审理过程,反映出商标审查以及对已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保护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本案终审结果表面看似符合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但却明显有悖於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精神。本文想从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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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应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为必要条件,应结合商标的功能分析商标的使用行为,对于定牌加工贸易中加工方在出口商品上贴附商标与中国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行为,不应一概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