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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5):67-69
为了加大对相对于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修改后的消法赋予了消费者在非传统的销售方式中缔结的商品买卖合同在一定期限内的反悔权。消法所确立的消费者反悔权并不适用于所有的销售方式,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并且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区别于约定解除合同,消费者反悔权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并且是一种形成权,有利于真正实现合同的实质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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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华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5):12-15
消费者的反悔权,是现代社会新兴交易方式的产物。其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必须在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从公平交易的角度分析,消费者反悔权主要适用于上门推销、远程销售、电子商务等新兴的营销方式,而对于消费信贷、大宗交易等则由于其交易标的的特殊性,也有规定消费者反悔权的必要。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反悔期限等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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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俊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5)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其性质为一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既非时效期间,也非除斥期间。担保法中“中断“之规定,为法律准用规则,不能由此得出保证期为时效期间的结论。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应受保证期间限制,不能受时效期间限制,两者有不相容性。保证期内,债权人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保证期间中断。 相似文献
5.
胡伟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12(7):11-16
作为现代消费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冷静期规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意义重大。冷静期规则中消费者享有的"后悔权"本质上应属"合同撤销权"。金融消费的交易方式及对象与冷静期规则的适用要件相匹配,现行法中的"三包"服务并不能取代冷静期规则,冷静期规则在金融消费中有其生存的空间。当前,我国有必要在金融法中确立冷静期规则,以满足实践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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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保证债权的产生须待保证所附的条件成就。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所行使的权利并非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确切地讲是选择权。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即债权人形成权的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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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我国法律对《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本土化表达。《家庭教育促进法》虽然在文本上未直接规定这一原则,但是其总纲中的第5条实质性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核心内容,由此限定了父母家庭教育权的行使。在《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的内容中,父母行使家庭教育权的方式是以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形式呈现的,充分说明了父母的家庭教育权与家庭教育责任互为一体。基于此,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后,父母应当在依法行使家庭教育权的过程中,熟悉家庭教育责任并承担家庭教育责任不履行的后果。 相似文献
9.
撤销学位行为的性质是对授益行为的撤销,因此其行使应当受到法律约束。基于学术不端撤销学位行为的法律约束主要包括三方面:原因约束、事实关联性约束与正当程序约束。其中原因约束方面要求只有基于学术不端才能启动撤销学位程序;事实关联性约束要求只有构成学位申请条件的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才构成撤销学位的充分证据;正当程序约束要求撤销学位权的行使应当由适格主体行使,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申辩、知情权。《学位条例》对学位撤销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在未来《学位条例》的修订中,应当明确撤销学位的具体条件、事项和程序,使学位撤销制度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0.
唐宏川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5,20(5):50-53
保证期间既不属于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一种独立的期间形态,即为失权期间.如果债权人不在该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其保证债权将在实体上消灭,保证人也由此而免责. 相似文献
11.
罗洲洋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1):120-122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诺成合同,合同中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因此《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在现实生活中容易出现赠与人滥用此项权利的现象,这就产生了赠与人法定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与受赠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冲突现象。为了平衡赠与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赠与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赠与人如果滥用此项权利造成受赠方损失,应当承担信赖责任。 相似文献
12.
消费者的撤回权是保障消费者权利、实现契约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该种权利不同于合同解除权,也不同于冷却权,消费者撤回权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法定情形,本质是一种形成权.为了规范该种权利的行使,立法需要对消费者的主体进行界定.消费者的撤回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类型,应该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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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使得保证期间具有了除斥期间性质的外观,但其并非除斥期间。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在不同的阶段发挥着各自作用的期间,不能因为它们对债权人请求权的处理方式不能相互兼容而否认它们相互衔接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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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兼议我国《公司法》的修改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王燕莉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3,19(1):44-47
股东通过获取更多的经营信息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这是全面保护股东权利的重要一环。股东知情权从宏观上可分为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帐薄查阅权、询问权。《公司法》立法上存在缺陷。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应当扩大。投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是权利的实现的关键。股东不能滥用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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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可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孩子通常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孩子最常说的话是:"我想做的事家长不让我做。""在决定有关我的事时,父母从不听我的意见,他们 相似文献
20.
车辉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38-42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主债务人(一般保证)或者保证人(连带保证)行使请求权的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有别,但二者又具关联性并在时间上相互衔接.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具有独立性,不因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