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2 毫秒
1.
王晨旭 《衡水学院学报》2022,(3):120-123+128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范围较窄、被害方因犯罪而受到的损失得不到有效补偿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逻辑应当是建构在保障实体正义的基础上提升诉讼效率。因此,为确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程序的正确适用,就必须考虑到犯罪行为的二重性以及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潜在损失。基于对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尊重以及对我国司法权威和法律体系统一性的维护,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适度扩大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中,具有其正当性依据,对于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当事双方关系的修复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人和被告人,现行《刑事诉讼法》未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范围作明确的界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不便。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范围在立法时有待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问题,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方法是类举而不是列举,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其内容和含义的理解分歧较大。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过窄,应当适当扩大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以期对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今社会,精神权利愈来愈受重视,在民事法律规范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承认和支持的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却将其拒之门外,由此产生诸多弊端。为实现法之公正,并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的积极作用,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受理。  相似文献   

5.
6.
文章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诉权、诉讼主体和侵权赔偿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着重阐释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被告人、赔偿范围,澄清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8.
当前,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是大势所趋。从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发,对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六点建议:一、修改、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二、确立合理的赔偿原则;三、确立适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四、扩大请求赔偿损失的范围;五、确立赔偿数额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9.
我国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有专门规定,但存在着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在法律适用中不便操作。笔者参考部分法律文献,并结合自己的观点,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和赔偿原则等六方面探讨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希望对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尽鄙薄之力。  相似文献   

10.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问题、赔偿范围问题、以及追诉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等都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探讨,从而在审判实践中维护法律的尊严。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的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均未做具体规定。这背离了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初衷,对刑事犯罪的被害人也有失公平。文章试图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目的。  相似文献   

12.
当今社会,精神权利愈来愈受重视,在民事法律规范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承认和支持的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却将其拒之门外,由此产生诸多弊端.为实现法之公正,并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的积极作用,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受理.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典型案例着手,在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揭示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依据,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独立于诉讼主体的第三方,基于权力制约原理和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有必要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从单纯的救济扩展到预防、由事后监督扩展到同步监督和事后监督并存;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诉讼当事人,基于对刑事诉讼规律的遵循,有必要重新界定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的内容——建立多元化的侦查监督权模式、实现审判监督职能和控诉职能的逐步分离、使监督内容限定为对法律问题的监督而非对事实认定的监督。  相似文献   

15.
我国目前的刑事附带民事制度在立法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笔认为,应当明确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选择权。明确规定因犯罪引起的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审理该犯罪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取消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权内容的限制,取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而没有精神损失。众所周知,精神权利愈来愈受重视,在民事法律规范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承认和支持的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却将其拒之门外,刑事法律制度与民事制度对精神损害诉讼的不同规定,造成立法不统一,由此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所以,本作论证了刑事附事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充分理由,以期解决目前有关立法上的冲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历来就存有争议。由于我国相关法律不承认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致使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严重影响了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也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确立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基本价值取向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确立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其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依据。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确定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赔偿范围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诉讼上的自认,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第八条中用四款正式确立了民事诉讼上的自认制度。章试图通过对自认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比较,进而对民事诉讼上的自认及相关问题,如自认的效力、自认的构成、自认的分类等进行探讨,以达到对自认制度的正确认识。  相似文献   

19.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比普通民事执行更难,有其自身特殊的原因。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问题已不是执行机构单方面的努力所能解决的,而需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和刑事审判庭等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最终机制在于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