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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3)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发挥着特殊的犯罪预防功能,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后就有可能获得减刑、假释机会,提前回归社会。在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应用范围较广,在减刑、假释过程中存在制度不完备、监督缺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减刑、假释适用的权威性,引起了普通民众的强烈质疑。针对减刑、假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发挥减刑、假释的作用,就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范飞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23-27
本世纪以来,刑法学界对减刑制度的研究有了新的发展。通过对本世纪减刑制度研究新发展状况的梳理,并对减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关注的相关理论和热点问题研究成果及不足进行整体评论,以探寻减刑制度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相似文献
3.
据光明日报今年4月1日的一条消息说,因犯有强奸罪被判处6年徒刑的美国拳手迈克·泰森,有可能在今年6月的一次听证会上得到宽大处理而被提前释放。这条消息透露,泰森要求减刑的根据,除了在狱中积极改造外,主要是通过了数学、英语和文学等文化课的考试。同一条消息又说,监狱管理人员说,泰森未能通过一项综合文化考试,只有在补考及格之后他才有可能得到减刑。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我国试行减刑、假释的司法听证,但由于该制度本身缺乏立法支撑,操作中体现出明显的程序行政化特点。本文从减刑假释程序司法化的视角出发,论证减刑假释程序司法化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关构想,以期促进减刑假释政策的的有效开展,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着手,主要从如何理解“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角度。厘清了“何为不当减刑裁定”这个问题,进而建议相关司法机关对“何为不当减刑裁定”进行司法解释,建立不当减刑裁定撤销机制,发挥减刑的应有作用,促进罪犯的改造。 相似文献
6.
《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16,(12):136-140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假释程序是由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意见书,法院组成合议庭作出裁定。现有制度存在很大不合理性,犯罪人作为减刑假释的直接获益人,被排斥在程序之外并不能保障犯罪人的利益,而且会导致假释使用率被执行机关人为降低。减刑假释本质都应采用权利说,二者本质上并无差别,且优劣互补,只是具体执行方式不同,因此减刑假释应当实行申请制,由犯罪人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减刑或者假释并先行提出申请,执行机关提出意见书,法院居中裁定。减刑假释实行申请制有利于司法机关选择真正适合犯罪人的执行措施,提高犯罪人改造的积极性,使得对犯罪人的改造更加有效、更加彻底,同时也保障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减刑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刑罚执行制度,对改造罪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刑罚目的得以实现的必要手段,在改造罪犯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刑罚执行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和方法,但目前,我国现阶段减刑制度所表现出的缺陷已经影响到刑罚目的实现,亟需改革与完善。试图在分析我国监狱减刑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监狱减刑制度的途径,以增强减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更好地服务于刑罚目的。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罪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中惩罚与教育、与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鼓励罪犯认罪伏法加速改造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减刑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弊端,不能更好的考验罪犯在监狱是否进行了真实良好改造,此时减刑鼓励罪犯改造的功能将大打折扣.由于减刑的适用对象十分广泛除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外都可以使用,这就会使一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罪犯通过伪装的良好表现获得减刑在经过很长的服刑期后重获自由,再次对案件的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定因素,从而不能有效的实现刑罚的严惩罪犯的功能.因此需要对我国的减刑制度进行改革.本文主张对减刑现存的程序进行改革.提出了改革方案,希望能够加以完善我国的减刑制度. 相似文献
9.
赵卓雅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23,(9):68-74
“救亲情切”在审案过程中作为可被考虑的减刑因素,秋审条款和奏定章程却没有对具体减刑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官借助以往成案,再通过比附的方式来断案。在秋审“救亲”成案中,从“亲”之范围、“情切”程度两个方面总结提炼出减刑条件,罪犯在符合减刑条件且无阻却减刑事由时,即可减等处罚。对因救亲致毙侵害犯亲者的罪犯减轻处罚是“孝”和“法”平衡之后的结果,体现传统法律融合人情的特征。减刑条件中“情切”程度的认定对当代正当防卫制度有借鉴意义,主要为不法侵害行为结束时间上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目前留所服刑罪犯数量大为减少,剩余刑期也非常短。在是否给予符合条件的留所服刑罪犯进行减刑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观点,文章认为应当探索新的路径保障留所服刑罪犯的减刑权利,同时对于留所服刑罪犯减刑中其他的一些问题,也进行了必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完善减刑、假释监督程序之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减刑、假释程序缺乏有效的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机制,实践中出现了较严重的减刑、假释等不公现象。解决这一问题,应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加强检察监督,保障被害人参与权,并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其他符合条件而未被建议减刑、假释的罪犯之庭审程序参与权。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规定如果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可获得减刑。目前,法院在“确有悔改表现”的审查认定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证据的证明标准缺失、证据的审查认定流于形式、审查认定的时段存在局限性。为保证“确有悔改表现”审查认定的妥当性,促进减刑制度积极效能之发挥,应对“确有悔改表现”审查认定制度予以完善,可采取的完善进路包括:确立证据的证明标准,法院对减刑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设置减刑奖励的事后撤销情形。 相似文献
13.
受刑人诉权对于其实体权利的救济性呼吁立法者建立以受刑人特有权利为中心,以受刑人诉权为外围保护性权利的权利保障体系。我国现行法律对减刑制度规定疏简,缺乏严密的程序保障和运作机制,减刑制度中受刑人诉权保障不力,必须从减刑审批权配置视角保障受刑人诉权。 相似文献
14.
复权是对罪犯被剥夺的某种权利或者资格的恢复。针对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所带来的限制减刑犯的改造以及监狱监管难题,是可以通过引入复权制度来加以解决的。复权并非否定限制减刑,它只是一种特殊的恢复罪犯可继续减刑的资格恢复制度。复权的适用应受到严格约束,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实体上要严格限定复权的适用对象及复权的适用条件;程序上要建立从罪犯申请起经监狱审核最终到法院判决的完整的复权程序。复权的适用应与限制减刑的立法初衷相适应,从根本上讲,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罚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15.
邢娜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41(6):35-39
罪犯的减刑问题一直是监狱管理中的一个难题,如何处理监狱与人民法院、监狱与罪犯、监狱与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直接关系减刑制度的良好运作。目前监狱管理活动中出现了一个难以解决的新问题即罚金刑不执行法院就不给予罪犯减刑,法院的这种做法挫伤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给监狱管理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应采取相应政策以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6.
崔萍 《喀什师范学院学报》1995,(4)
减刑制度规范化初探崔萍减刑制度在我国实施已40多年,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刑罚制度。它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改造社会,改造人”的理论思想为指导,与我国刑罚的目的相一致的,是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给出路政策的又一体现。减刑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犯... 相似文献
17.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29-35
站在限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立场,死缓限制减刑的目的应当不在于提升死缓的惩罚力度,而在于为死刑立即执行提供替代性选择。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七种犯罪应当是指罪名而不是犯罪行为,对"有组织的暴力犯罪"限制解释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实施的暴力犯罪"。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对象,应当是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而不是原本就可以适用普通死缓的罪犯。 相似文献
18.
19.
张复熙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2):1-4
减刑制度是我国行刑制度的重要,但如规定不合理,则起不至鼓励服刑犯积极改造的作用,本文着重探讨了我国减刑限度设置的缺陷及其潜意识根源,并与假释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希望于此能对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死刑执行救济程序是限制死刑适用的途径之一。我国的死刑执行救济需要在《刑法》中增设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有权请求赦免或减刑的条款,赋予救济的实体依据;《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死刑执行救济的决定权主体和适用对象,明确特赦和减刑理由及其程序,明确死刑判决生效到执行之间适当的时间间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