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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日前宣布,将与欧洲专利局(以下简称"EPO")合作,把专利翻译成29种欧洲语言,以协助建立一个简化的欧洲专利系统。此举将使欧洲的投资人和科学家能够更好地阅读和理解专利。目前,EPO共拥有38个会员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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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况 欧洲专利局(EPO)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7年正式成立的一个政府间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地区的专利受理和审批工作。EPO是世界上实力最强、最现代化的专利局之一。从1998年开始,EPO在Internet网上建立了免费专利检索系统,用户可以便捷、有效地获取免费专利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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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数据库法律事件代码的多来源和不一致性给专利法律事件的分类和数据深加工带来较大阻碍,目前尚未形成层次化、系统化的分类体系架构。对此,以欧洲专利局(EPO)提供的全球专利法律状态XML数据为研究对象,详细介绍数据覆盖范围以及不同类型交换数据的数据格式;基于对PatSnap、INNOGRAPHY、incoPat、SooPAT、万象云和佰腾网等国内外知名专利检索分析平台中的专利法律状态对比,把EPO专利法律状态归纳为在审、授权、有效、失效、技术转移和其他六大类,并根据各类别在专利生命周期中出现的位置,对专利当前法律状态的有效性划分为在审、有效和失效3种状态,同时将4 000多个EPO法律事件代码中的转让代码和专利许可代码进行详细分类标引,针对专利法律状态分类体系构建、专利当前有效性判定、专利技术转移分类等关键问题,对EPO专利数据进行结构化解析和深加工,从而构建EPO专利法律状态数据库物理模型,为提高专利检索和分析工作的质量及效率提供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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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洲专利局(EPO)最新数据统计:近年来,EPO工业技术领域的授权专利异议量有大幅度变化。本文对EPO专利异议量的最新信息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就异议程序与技术领域的关系做出了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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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专利信息资源对于专利信息质量的定义有很多,对欧洲专利局(EPO)而言,数据质量就是数据挖掘和精炼的过程,帮助其获得足够清楚的专利数据,以资源友好的方式快速完成分类和检索工作。EPO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建立全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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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大卫·卡波斯于2010年6月2日宣布.美国专利商标局已经和谷歌签订一项无成本、为期2年的协议。根据该协议,美国专利商标局向谷歌提供现有的有关专利和商标公开文件的电子文档.谷歌可持有但不得修改该数据.公众可通过谷歌以多种形式批量下载专利和商标的电子公开数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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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EPO)局长艾莉森·布莱梅露自上任以来,多次重申专利质优于量的重要性。根据欧洲专利局最新公布的2008年专利申请和授权量数据,欧洲专利局的专利授权率首次低于50%,降至49.5%,这也再次表明了欧洲专利局提高专利授权质量的决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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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部分增补和修订条款于2010年4月1日起生效。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提高欧洲专利局(EPO)专利授权质量并确保专利的法律确定性,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多项条款均与审查员工作密切相关,并优化了检索和审查程序。主要修订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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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洲专利局(EPO)网站的报道,近期欧洲专利组织的行政理事会及欧洲专利局局长分别作出涉及优先权副本提交要求的相关决定,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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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6月,欧洲专利组织行政理事会决定实施一项新的欧洲专利信息政策,给整个欧洲带来了持续而广泛的变革。如今20年过去了,这一政策执行情况如何?欧洲专利信息工作又有哪些最新发展?欧洲专利局(EPO)《Patent Information News》2008年第3期刊登一篇文章,对EP0专利信息工作的历史背景、发展历程和工作现状进行了简要回顾和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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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欧洲地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向来是世界各国企业的重要市场。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专利无疑是一种有力的市场竞争武器。因此,通常科技型企业在经过评估后认为其市场会延伸到欧洲时,多会积极在欧洲进行专利布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以及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欲在欧洲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我国很多科技企业开始在欧洲进行专利布局。欧洲专利局(EPO)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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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网上检索中内、外专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介绍如何从网上检索中、内外的专利,介绍检索步骤,着重介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数据库、欧洲专利局EPO的eesp@cenet、DdPhion知识产权网等网站的专利检索技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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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概况欧洲专利局(EPO)通过因特网向广大公众免费提供在线专利数据库的多种专利检索、全文下载、法律状态查询以及审查过程文档查询等信息服务;其专利检索系统主要包括专利文献检索系统数据库(esp@cenet)与专利审查过程文档数据库(epoline)。截至2006年11月底,专利文献检索系统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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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元区、申根协定、欧洲法院以及统一的欧洲市场等欧洲格局已经建立了几十年,那么,为什么发明家们不能将他们的发明作为一件欧盟专利(EU Patent)在整个欧盟境内进行保护呢?截至2011年4月,一件欧洲专利局(EPO)统一授权的专利只能在指定生效国获得保护,换句话说,其法律的有效性只能在国家层面取得。申请人必须翻译专利、支付专利生效费和续展费。这种分散的专利制度带来的后果是降低了制度的有效性、简便性和吸引力,特别是产生了高昂的成本和经济不协调。实施欧盟专利则可消除这两个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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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7年11月5~9日,第25届美日欧三方会议在华盛顿举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局长、日本专利局(JPO)局长和欧洲专利局(EPO)局长等重要官员出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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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欧洲涉及优先权的法规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对《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公约实施条例》《EPO审查指南》(2012年6月版本)以及《欧洲专利局申诉委员会判例法》(第6版)中关于于优先权的制度做了研究。文中从在先申请的形式要件要求、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之间的申请人主体要件要求、提出优先权的时间要件要求、对于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主题是否一致的判断、在先申请是否构成首次申请的判断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将欧洲的专利法规与中国的相关法规进行了比较研究,这有利于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更好地利用优先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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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专利分类(IPC)改革后的规定,IPC高级版每3个月可修订一次。第一次修订的版本已于2007年1月1日公布。此后进行的两次修订目前已获得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欧洲专利局(E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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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EPO)于2012年3月23日在其网站公布《2011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从统计数据、专利策略和举措以及专利活动趋势等方面对其2011年的各项工作予以了全面总结和回顾。值得一提的是,本年度报告仅以在线形式发布,且以往的局长序言采用视频形式播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