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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艾尔肯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0(3):21-24
医疗过失是医生在施行医疗行为时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患者损害后果的行为,它是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应当依据客观标准来衡量医疗过失。对医疗注意义务相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以具体标准进行认定,反之则以抽象标准进行认定。同时还要注意考虑医疗的专门性、地域性及紧急性等因素。这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做出公正合理的法律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张若楠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10,32(1):102-104
公司发起人是指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并对公司出资的人。发起人的出资义务是指发起人应当足额、及时地缴纳各自在公司章程中所认缴的出资额。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具有法定性:一是源于其发起人的身份属性;二是源于公司的公众性。发起人如违反出资义务,在给公司带来损害的情形下,应对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照发起人协议的规定继续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对其他发起人承担支付赔偿金、损害赔偿等责任。 相似文献
3.
卢育兰 《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13,15(4):479-482
对非法进入者进行了界定,对肯定说及否定说进行了分析。认为对非法进入者应当进行区别性的保护,这种保护的基础在于对安全注意义务的区分。对于一般的非法进入者,不动产占有人承担最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特殊的非法进入者不动产占有人仍应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过失相抵原则的运用对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限制。 相似文献
4.
钱泳宏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21(3)
多诺休诉斯蒂文森可谓是一波三折。起初,苏格兰民事初审独任法官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接着,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第二分庭的上诉庭却以多数意见撤销了独任法官的判决并驳回了起诉。最终,英国的上议院以三比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被告有责任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保证它的产品对最终消费者不发生损害。该判决确立了“注意义务”的理论,实现了英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创新,也发展了英国的侵权行为法。 相似文献
5.
徐函修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5):37-40
网络用户通过信息存储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服务提供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依赖于对其主观过错的认定。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需要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外在行为来判断其主观过失,而注意义务是现代侵权法上判定主观过失的基准,也是主观过失判断标准客观化的必然结果。通过判断服务提供商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最终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美国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归责要件及免责事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法院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时主要依据四个要件确定责任主体.首先被告有保护原告不受非寻常危险的责任;其次疏忽行为必须是违反了合理注意的标准;再次疏忽行为与伤害结果必须有必然因果关系;最后存在具体的伤害结果.而责任主体具有抗辩的权利,即责任主体免责,免责事由包括:政府免责、受害人过错、风险自负以及不可抗力等. 相似文献
7.
刘子锋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6,22(3):102-104
医生因过错医疗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应当承担专家责任。而对医疗过错的判断应采取客观说,即过错就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的内容包括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说明义务。在判断医生违反注意义务标准方面应灵活运用“合理医生标准”。对违反不同注意义务类型的医疗行为应采取不同的判断标准,以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侵权纠纷。 相似文献
8.
史峰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2,(4):108-111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他方当事人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相对方固有利益及(或)信赖利益的损失;对于固有利益的赔偿,应以实际损害为标准;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以履行利益为标准;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应坚持过失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受害人自由选择诉权原则。 相似文献
9.
10.
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弊端,根据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理论,提出将对机动车运行有支配力及从中获得利益的人作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对机动车一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主体予以简要评析. 相似文献
11.
葛建义 《常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4,(1):78-82
从侵权法的立法宗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侵权法的发展历史分析,预防损害与填补损害一样,都是侵权法的基本功能。侵权法发挥预防功能的主要机制在于过错责任原则,法律要求应当预见损害的行为人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制度通过市场竞争促使经营者提高注意义务程度,预防损害。以实现预防功能的视角检讨我国侵权法具体制度,有必要强化预防性侵权责任方式、惩罚性赔偿制度和责任保险的事故抑止机制。 相似文献
12.
农村水塘儿童溺亡事件属于一类频发事故。在该类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部分法院认定水塘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亦有法院认定管理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对于具体案例的分析和法条的解释与适用,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可以明确,农村水塘并非《侵权责任法》中所谓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实际上并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在判定类似案件中,基于人道与情理角度考虑,可通过公平责任原则判定管理人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应通过安全保障义务判定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免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案件判决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3.
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是一种法定的监护义务,其监护的时间和内容是特定的和有限的,学校对被监护人所负监护义务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当在校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只有在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未成年人的亲属监护人在大多数场合要负无过错责任。本文试通过对学校的性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的论述,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所谓"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近年来因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校园伤害索赔案,一般都将学校列为被告,且赔偿数额一般也远远超出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围绕学校赔偿责任这一焦点问题,引发了很多的争论.这些争论和分歧实际上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二是学校和学生家长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三是学校和家长谁承担举证责任;四是法院对法律事实如何认定;五是学校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等. 相似文献
15.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6)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涉及证明责任倒置和证明责任转移问题。证明责任倒置所倒置的是客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由法律预先分配。环境污染侵权中先由原告承担一定的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义务,再由被告来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仅仅是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微调,以使被告承担的义务不至于过重,而非证明责任转移。证明责任转移的表述本身即欠妥,实际上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倒置与转移并存。 相似文献
16.
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排除了第三者的责任。文章认为,配偶权是绝对权,第三者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的不作为的义务。“第三者插足”属于与过错配偶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对受害配偶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者承担责任对于保护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倡导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善良风俗是有积极的导向意义的。 相似文献
17.
本文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既是一种违约责任 ,又是一种侵权责任。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权利主体、责任主体、请求权提出的时间、适用的程序、赔偿范围、责任方式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8.
教育机构依法应对预防校园外来暴力伤害事故、保护未成年学生承担一定的保护义务,这种义务在性质上属于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此种保护义务的内涵,可以借鉴“合理人”标准,结合保障学生安全的具体规范予以确定,具体包括警示义务、采取预防措施的义务和救助义务。教育机构违反保护义务,应当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有关责任份额应主要通过考察其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19.
侵权行为法上的注意义务是客观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在侵权行为法上不仅是违法性要素,也是构成要件要素。应当以注意义务为核心,重建我国过失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一构成要件包括:注意义务的存在、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果关系及损害结果。 相似文献
20.
李陈婷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4(6):31-36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在合同订立后但未经相关行政机关审批的情况下便为法定未生效合同。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未履行报批义务之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应该属于一种既有别于缔约过失责任,又有别于违约责任的特殊责任体系:第一,当事人应当承担报批义务的履行责任;第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游走"于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害和履行利益损害之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