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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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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原大学学报》2014,(2):62-66
我国现阶段对于股东会议瑕疵的法律救济有两种途径:非诉讼救济途径和诉讼救济途径。非诉讼救济途径一般可以通过全体股东同意、决议被撤回、决议被追认等情形被治愈。诉讼途径则可分为决议不存在之诉、决议撤销之诉和决议无效之诉,这是通过依靠国家公共司法权来进行决议瑕疵救济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2.
目前,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公司决议瑕疵非诉讼救济制度已经建立,其中主要包括全体股东事后"追认"决议、有瑕疵的公司决议被撤回、有瑕疵的公司决议被新决议所代替等三种公司决议瑕疵非诉讼救济方式。这些救济方式是公司自治原则和效率原则的深刻体现,而且与民法上的"撤回"和"追认"理论相契合。对于公司决议瑕疵纠纷而言,一些本可以通过私下谈判或者依据公司章程解决的决议瑕疵问题,如果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损害公司内部之间的团结。因此,除了运用诉讼手段解决公司决议瑕疵问题之外,亦不容忽视非诉讼救济手段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在现代公司中,股东通过股东会形成决议来实现对公司的干预和控制,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特别是瑕疵决议效力的认定问题是人们应该关注的重点。基于衡平的理念,对各种瑕疵决议的法律效力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或认定为有效,或认定为无效、可撤销。  相似文献   

4.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研究股东大会的决议瑕疵具有重要意义。传统理论根据法律行为理论注重考察股东大会决议意思表示本身,在运用法律行为理论分析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时,忽略了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性特点,造成了理解与说明上的困难。应当在注重决议中的意思表示的同时,正视决议中程序的独立性价值,围绕股东大会决议中“意思”与“程序”这两个基本要素,构建意思一程序兼顾的决议瑕疵判断理论。  相似文献   

5.
董事会会议程序瑕疵对董事会决议效力影响的问题 ,无论在理论界 ,还是在实践中 ,都值得普通关注和探讨。文章从董事会会议程序设置的价值 ;违反董事会会议程序规范与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判断 ;程序瑕疵与董事会决议效力判断的相关考量三个方面探讨了董事会会议程序瑕疵对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影响问题  相似文献   

6.
董事会会议程序瑕疵对董事会决议效力影响的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都值得普通关注和探讨.文章从董事会会议程序设置的价值;违反董事会会议程序规范与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判断;程序瑕疵与董事会决议效力判断的相关考量三个方面探讨了董事会会议程序瑕疵对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影响问题.  相似文献   

7.
董事会会议程序瑕疵对董事会决议效力影响的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都值得普通关注和探讨。文章从董事会会议程序设置的价值;违反董事会会议程序规范与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判断;程序瑕疵与董事会决议效力判断的相关考量三个方面探讨了董事会会议程序瑕疵对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影响问题。  相似文献   

8.
股东大会决议制度是按照"资本多数决议"原则将大多数股东的意思上升为公司团体的意思.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现实生活中由于多种原因,股东大会决议可能存在瑕疵,包括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这势必会影响公司,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救济是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决议瑕疵的解决途径规定的并不充分,许多方面甚至存在空白,因此需要对决议瑕疵的救济加以详尽规定,使之完善,以实现股权平等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完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可撤销制度是维护股东权益、交易安全和公司自主权的重要保障。我国股东会决议无效、可撤销之诉立法还过于简单,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对接上还很欠缺。为完善这一制度,应扩展违法股东会决议的类型、区分好无效、可撤销之诉的类型,并且构建起完备的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0.
李静芹 《文教资料》2006,(28):23-24
本文介绍了股东大会决议的概念,阐述了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的原因、方法及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1.
基于《合同法》第111条合理选择的规定,构成买卖物瑕疵的具体情况应做区分.借鉴台湾地区民法和德国新债法,买卖物瑕疵给付时,应从区分根本违约与否出发,先进行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无法进行后再主张退货或者减少价款,同时也要依据具体情况,对以上顺序进行进一步调整,从而切实保障买受人的合理利益.  相似文献   

12.
2013年新《公司法》并未对出资不实取得的股权,即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做出规定。原则上,出让者的出资补缴责任不随着股权转让而免除,受让者对股权瑕疵情况知情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不知情时,对出让者、公司和其他股东享有抗辩权,该抗辩权无法对抗公司债权人。此外受让者可享有的救济途径有:追偿权、请求出让者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以及合同撤销权。  相似文献   

13.
中国公司法上决议的司法介入是以公司决议的程序(会议召集和决议方法)以及决议内容存在瑕疵为前提的。公司作为一个自治机构,其对公司经营事务的管理大多都是通过公司机关完成,但是当公司机关的决议出现瑕疵,公司就需要借助司法介入来进行救济。当公司内部治理出现纷争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介入时,就会产生国家干预权与公司自治权的冲突以及如何实现两者的平衡问题。因此,中国现行制度应表现出足够的司法克制主义,充分体现司法介入公司决议瑕疵的原则,以实现司法干预与公司自治两者的平衡。  相似文献   

14.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两者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效力体系.严重且明显瑕疵行政行为不具有形式效力的理论与制度混淆了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发生的基础.形式效力是基于行政行为的形式而具有的效力,与行政行为内容中的瑕疵无关,瑕疵行政行为都应具有形式效力.实质效力是基于行政行为内容的实质正当而具有的效力,不同的瑕疵将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行政行为的实质效力并导致该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与治愈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5.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大陆法传统的瑕疵担保责任之一,其有特定的理论基础;它是一种特殊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其构成要件及效力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的场合,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颇为困难,尚需对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16.
出资有瑕疵的股权转让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出资有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出资瑕疵对股东权的影响不应完全否认出资有瑕疵股东的资格。瑕疵出资的股东仍然有权利转让其带有瑕疵的股权,但是要承担出资补充责任。股权转让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在判断出资有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也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对合同效力所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公司瑕疵设立现象的发生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问题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致使实践中对于瑕疵设立公司效力的认定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不仅影响到公司自身人格的稳定性,也必然危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及其与公司交易的安全。所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深入研究公司瑕疵设立法律规制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8.
新修订并实施的《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和可撤销制度,为中小股东权益救济提供了法律途径。但是通过对《公司法》第22奈制度的构建进行研究并结合司法实践不难发现,该奈款在立法技术及制度设计上,其可操作性和实用价值还有待提高。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综述学者建议、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这些瑕疵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为进一步适用及解释该条款提供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公司瑕疵决议撤销制度,可以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以及平衡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却也容易损害信赖该决议而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利益。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效率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司决议存在瑕疵导致被撤销的,在其溯及力问题上应注意保护股东利益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协调,在尽量尊重已发生的事实关系并注意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决议涉及的对内和对外关系而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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