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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的肖像侵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闻侵害肖像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介侵害公民的肖像权益的行为。一般来说,新闻媒体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且使用公民肖像无阻却违法事由,即构成肖像侵权。虽然法律作了这样的规定,但是在新闻实践中,还是会遇到一些特殊的肖像使用情况,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特例极易引发侵权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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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是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电视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再现在物质载体上的视觉形象。在法律上,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所以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既有公民的精神利益,也有其派生或转化出的财产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里,公民肖像权的含义是:公民有权随时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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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利的一种,是自然人对在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未经本人许可,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的肖像;二是有权同意他人摄制、写生本人的肖像并无偿或有偿请求司法保护。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大多数国家将它纳入版权范围内加以规定(如德国、意大利等),少数国家则将它纳入人身权编章内(如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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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媒(报刊、杂志、电视等)在叙述新闻时,都会涉及人物肖像。由于我国法律对肖像的合理使用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昕以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新闻官司。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 在1998年,作家赵瑜发表了《马家军调查》,震动了文坛、新闻界和体育界。马俊仁方面认为,此文侵犯了马俊仁的肖像权(也侵犯了名誉权,但此文不作讨论),理由是,《中国作家》发表此文时,引用大量马俊仁的照片,这些照片是“以营利为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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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媒体在肖像权案件中最先成为侵权纠纷被告。1986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著名演员杨在葆起诉啄木鸟杂志社、中国广告艺术公司侵害肖像权案,后者未经肖像人同意,就在广告中使用其肖像,经法院调解被告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结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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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规,普通公民个人形成并保存的档案史料,一般不会引起档案馆的关注.日前,邵东县档案馆却对退了休的县委机关司机周喜军的私人档案情有独钟,在征得本人同意后,迅速将其接收进馆,整理成5个满卷,作为代表性人物档案保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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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公民一般的民事权利,不是版权。但在创作作品和使用有版权的作品过程中,常常遇到公民肖像权问题。一、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是指用摄影、绘画、雕塑等形式制作的公民的形象。肖像权就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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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期刊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近一段时间,一些期刊在封面上刊发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图片较多,包括以前未发表的照片,其中多数并未按规定送审或未经本人同意。不经送审和本人同意,在期刊封面上随意使用此类图片是很不严肃的,也是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为了维护期刊出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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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指公民对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它包含独占权和专用权两个层次,独占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肖像是否允许他人通过艺术再现的权利,专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所具有的决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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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22个月之久的“朱虹诉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医生”案,虽因今年3月9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而告结束,但该案的发生以及社会各界在诉讼过程中表达出来的不同观点,说明其影响所及,已超出个案的范围。联系到目前大众传播媒介在宣传方面普遍存在的“灰色”现象,笔者感到,对公民的肖像以及肖像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原则进行探讨,对新闻出版以及其他事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均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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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文汇报“近距离”专刊以整版篇幅发表了我采写的独家专访《金庸剑桥论剑》。这篇专访是我今年1月16日在香港与金庸先生直接对话的成果。然而,有几家媒体的采编人员却不顾新闻职业道德,在未经文汇报和作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以“本报记者”的名义发表从文汇报上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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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本刊第4期提到不久前上海有家报纸因发表22年前的病容照而导致一场“新闻官司”,一种意见认为这一行为侵害了病人的肖像权,另一种意见则针锋相对地予以否定。到写作本文时,这场官司还没有打完。不过,因报刊摄制或者发表肖像而导致纠纷和诉讼已发生过多次,最著名的便是电影演员杨在葆的肖像权遭受侵害案。1986年9月,北京市一家广告公司受某药材公司委托,为该公司设计“阳春口服液”的广告,计划在一家期刊的封底刊登。这家广告公司在未经杨在葆同意的情况下,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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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自今年4月1日起试行。这样一件相当专门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文件,却在新闻传媒上产生了不小的反响。在90年代曾经有一个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录音一律没有证明的效力,而这个新的司法解释在涉及证据证明力的规定中不再以是否征得本人同意为界限,就是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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