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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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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期以来,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定性模糊,特别是行政主体理论落后,这是导致高等学校的教育管理纠纷缺乏有效司法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参照国外先进理论模式,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应当是基于公务分权的行政主体。这一判断既符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现实要求,又与国际惯例和趋势相一致。公立高等学校除作为行政主体之外,还具有自治主体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从而导致涉及公立高校的诸多纠纷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正常解决。行政法学界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理论出发,将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确定为行政主体或者行政相对人,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反而使其法律地位在理论层面上更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导致公立高校法律地位不确定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公立高校一直受单位制度所支配。因此,重构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不能拘泥于公立高校的“事业单位”的分类,而应从大学的本源着手,基于技术和现实的双重考量,我国可以通过修改《高等教育法》或制定《大学法》的方式将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界定为公法人,以促进现实法律问题的解决与高校体制改革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其一,他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占行政主体地位,其二,他成为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最后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法人的地位.  相似文献   

4.
我国公立高校法律地位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目前我国法律将公立高校定位于事业单位法人,仅具有民事主体身份,而未有行政主体法律身份,该定位不利于对学生受教育权的全面保护,不利于对高校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故应尽快确立我国公立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我们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务法人”理论,将我国公立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确立为“公务法人”。  相似文献   

5.
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是行政主体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公立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是如何形成的?我国教育法没有对此做出满意的解答。法律的缺位导致高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厘清没有可资仰仗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和学校管理中存在诸多无法释解的矛盾,学生权利无法得到有效救济,探讨和明确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是高校实现法治化的必经之路。一观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都是行政主体,这种共性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基于对大学运作规律的尊重。虽然学校与学生间都属于行政法法律关系,高等教育与中小学教育还是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中…  相似文献   

6.
在对行政主体进行研究时,我们应界定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归属和行政主体的判断标准这两大问题,并应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公立高等学校等组织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已经将一些实质上行使了部分行政权的社会组织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这为我们界定行政主体的含义提供了依据。  相似文献   

7.
现行法律将公立高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使其仅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这种定位与公立高校实际承担的公共行政职能不符合,既不利于对大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也不利于对公立高校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规制,而且还导致公立高校无法摆脱政府的控制.解决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关键是要正确界定公立高校在现实中的实际身份.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赋予公立高校公务法人地位.  相似文献   

8.
长期以来,中国公立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存在"发育"不充分与过度发展并存的"结构性悖论"。它显著表现为公立高校的"办学权利"不足,而其"民事权利"却过度扩张。破除这一"结构性悖论",必须仔细辨识公立高校与政府、教师、学生以及私主体(如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一方面,关注公立高校作为行政主体的特殊性,促进国家监督、高校自治与师生权益保障的动态平衡。另一方面,厘清公立高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特殊性,将政府高等教育评估权以及学位授权点审核等教育行政规制纳入合法性监控的范畴,以保障学术自由与高校自治。最后,当公立高校作为民事主体时,其权利能力的确认须辨识其与办学宗旨的关联性。应在坚持"最低限度经费配备原则"基础上,限缩公立高校从事与办学宗旨无关行为的民事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   

9.
本文在借鉴德国公法社团理论和行政主体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当前关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代表性学说的种种缺憾,进而提出高等学校宜定位为公法社团.从高等学校发展历史、教育法律的相关规定两方面证明了高等学校选择公法社团性质的可行性.在我国行政法学背景下,不能笼而统之地认为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0.
公立高等学校作为全人类创造知识、传播知识、推动民族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及其社会发展的基地,它的主体定位历来都是学术界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中公立高等学校却被赋予不同的主体地位,定位的不同使自治权的权限模糊,所以应当以教育法体系的社会法定位,以公立高等学校追求目的,以确立为社会法的主体必要性为视角来确立公立高等学校主体性质,从社会法的角度对公立高等学校的主体进行合理定位。  相似文献   

11.
高等学校是我国事业单位法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民事主体三重身份。正确界定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有助于加强对高等学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高等学校的管理行为和服务行为,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构建和谐校园,促进校园管理法治化。  相似文献   

12.
公立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一方面,其办学自主权已初步确立,但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仍不明晰;另一方面,公立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从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及与学生的关系入手,对公立高等学校的主要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公立高等学校之于政府,具有独立和服从的两面性,之于学生,又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身份.  相似文献   

13.
我国目前立法上把高等学校定位为事业单位,行政法律地位不明。近年来,高等学校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频频出现在法庭上,引发了法学界对高等学校行政法律地位的理论探讨。对高等学校行政法律地位进行合理定位,有助于我们明确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关系,对高等学校的教育改革和法治化管理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4.
我国公立中小学的“法人”地位一直是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困惑的问题,仅从“自己的独立财产或者经费”这一点来衡量,公立中小学实际上处于非常模糊的法律地位。我国应当淡化公立中小学作为民事主体的色彩,将其去法人化,在立法上明确公立中小学与政府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高校的法律地位是指高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上所享有的地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赋予公立高校公务法人的法律地位.在我国,随着近年来高校诉讼案的增加,高校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因此而逐渐得以明晰,形成了事业单位法人、公法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第三部门等不同观点.事实上,我国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具有三重身份:事业单位法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相对人.  相似文献   

16.
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自设立之日即存在着各种矛盾,学校法人主体地位不清、政府干预过度、配套制度滞后、政府和学校之间产权界限模糊,使高等教育传统理论在我国大学发展中遭遇碰撞,高等学校在办学实践中法人权利与政府行政权力、与社会力量之间矛盾冲突不断,高等学校法人内部也存在诸多困惑,大学"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的传统在我国本土化发展与适用中遭遇困境。  相似文献   

17.
现行公立高校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定位不合理,公立高校承担的法律主体角色呈现出复杂化状态,严重制约了高校的健康发展。直接由立法机关以单行法规独立规范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在大学与政府平行分权的基础上,确立公立高校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公法人之特别法人的法律地位,可以提供完整的、对大学主体人群的权益保障,从而确保大学自治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是研究学校内部建构和对外关系的基础性前提。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高校的法律地位日臻明确,但中小学的法律地位仍有待探索,值得重视。中小学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民事法律地位与行政法律地位,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出发,对其界定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中小学进行多元化处理。就民事法律地位而言,我国的公立中小学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民办中小学具有法人地位;就行政法律地位而言,中小学在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中既可能是行政相对人,也可能是内部下属机构,在对教师的职务评定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做出开除处理时可能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9.
高等学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分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杨建生 《高教论坛》2004,(3):95-97,117
高等学校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双重行政主体地位:既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主体又是行政相对人。  相似文献   

20.
论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化趋势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文章通过分析法国,德国,英国,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文献与判例,对这些国家和地区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进行了研究,认为公立高等学校公法人化是一种值得关注的趋势,应认真研究并以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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