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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证债权文书与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调解书等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是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国的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虽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涉及该制度的相关法律和具体程序仍停留在粗线条、概括性阶段,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被申请执行人异议权、执行“窗口期”等方面存在不足。进一步完善强制执行立法中强制执行的公证条款,实现公证债权文书由公证阶段到法院执行阶段的顺利推进,对于强化强制执行公证职能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在实践和规范层面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2.
李宁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5):77-78
强制执行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但在实务中遇到了许多问题,探讨强制执行公证在实务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以促进强制执行公证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李永财 《读与写:教育教学刊》2015,(10)
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特殊职能。强制公证因其省去了司法裁判阶段,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逐渐成为当事人保护债权的首选途径。近年来,社会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许多问题逐渐被暴露出来,完善和改进强制公证制度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4.
本文以某基层法院近五年来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情况为样本进行分析,指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在执行实践中的一些难题,并提出应在公正理念下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加以完善的相关建议,以期形成执行法官和公证员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统一认识,实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的公正价值。 相似文献
5.
雷富强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27(9):170-173
借款抵押合同是贷款人和借款人在从事借贷活动中的重要书面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使该合同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制度,起着证明、服务、沟通、引导、强制执行等职能作用。借款抵押合同公证是国际惯例;是现代金融机构或贷款人堵截不合理借款防范呆账发生,确保借款资金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相似文献
6.
可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是单务合同或者简单的双务合同,并以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标的。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证明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作为法院的执行依据。 相似文献
7.
谢晓辉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18(1):49-53
行政强制执行是国家权力行使的表现,并且已成为依法行政的关键。行政强制执行的状况,将会直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程。目前行政强制执行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在行政强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本文从行政强制执行立法中立法模式、强制执行实施的主体、强制执行的程序及强制执行的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8.
付继存 《闽西职业大学学报》2012,(1):34-37
公证机构作为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在公证过程中产生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民法过错责任的基本法理,过错的认定需要保证公证机构正常、自由、独立开展公证业务,并能够对申请人的损害予以救济。因此,程序瑕疵与内容瑕疵中的过错有不同的判断基线。对程序错误,只有造成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对业务范围内的内容错误,公证机构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对事实材料审查中的过错,则承担混合过错责任。由于审查的有限性,对尽到审慎、客观的审查责任的,公证机构不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9.
市场经济决定了公证只能走质量效益的发展道路。公证质量是公证事业发展的根本,只有确保公证质量,才能保证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是新世纪公证事业发展的主题。 相似文献
10.
付继存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4(1):34-37
公证机构作为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在公证过程中产生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民法过错责任的基本法理,过错的认定需要保证公证机构正常、自由、独立开展公证业务,并能够对申请人的损害予以救济.因此,程序瑕疵与内容瑕疵中的过错有不同的判断基线.对程序错误,只有造成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对业务范围内的内容错误,公证机构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对事实材料审查中的过错,则承担混合过错责任.由于审查的有限性,对尽到审慎、客观的审查责任的,公证机构不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1.
王道富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0(2):82-84
根据一则案例,从立法的本意、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以及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需要等方面。着重阐述债权人中办执行证书的期限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希望能对解决公证实务中的难题起到一定的启发作用。 相似文献
12.
如何使税收改革的法律体系建立在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基础之上?从制定税收基本法,确认税收债务关系、完善现行实体法、监督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四个方面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13.
梁卫华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4(3):73-77
本文分析了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指出未确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根据《物权法》(草案) 第十条、第二十六条,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确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势在必行.本文认为,根据《担保法》、《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以及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确立公证机关为我国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具有充足的法理基础,特别是我国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的性质,比其他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更有利于解决现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行政色彩浓厚的弊端,而且公证机关遍布全国各地、正在进行电子公证、网络管理的改造,确立其为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具有系统改造的成本较低、减少重复建设等优越性.如果《物权法》与《公证法》能形成交集,确立公证机关为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则中国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得以进一步的完善,中国的公证事业也将因此得到更好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王瑾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2):57-60
基于调解的特殊解决矛盾方式,委托调解对于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社会纠纷处理具有极大的帮助作用。公证机关作为见证社会矛盾、社会纠纷发展的中间一环,其作为委托调解的主体更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当然,公证机关的委托调解必须依托法律进行,遵循调解的一般原则,即自愿、及时、保密的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确保调解的公正,更为关键的是公证机关委托调解处理的案件应与其公证的业务紧密相连,从而保证受托案件的处理及时、准确。 相似文献
15.
阮啸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64-65
《婚姻法解释(三)》使得《婚姻法》在实践操作中更符合法律精神、有利保护权利、有理感情婚姻。司法解释与有关契税政策颁布后对公证业务带来了微妙的影响:不仅仅是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有部分增加,而且也有使部分财产约定减少的情况发生。根据资料显示,受《婚姻法解释(三)》影响全年婚姻类的公证同比增长了40.4%;而其中受契税政策的影响公证热又有所降温,降幅约为同比的18.2%。另外,该司法解释还扩大了公证范围并确认了部分公证效力,当然也在部分公证方面增加了证明的难度。 相似文献
16.
孙青平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2,19(1):86-88
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其实现方式分两种:代位权诉讼和代位申请执行,二者在我国都有所规定。代位权诉讼有其自身的优势,而代位申请执行由于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设置中的不当,存在一定的缺陷。为此,在强制执法的立法设置上应考虑到与实体法的一致性,重新审视代位申请执行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7.
论携带凶器抢夺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邓连文 《闽西职业大学学报》2005,7(3):18-20
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此规定混淆了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实质界限,不利于司法实践,有必要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8.
邓连文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7(3):18-20
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此规定混淆了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实质界限,不利于司法实践,有必要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