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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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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客观状况,探讨《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的重要性,再从不动产交易的客观规律来论述《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的缺陷,以促使《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设立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具体适用规则更趋完美.  相似文献   

2.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较为混乱和不规范,导致现实中因第三人对登记的信赖进行交易而遭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应在不动产上设立善意取得制度。但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时要把第三人对不动产的占有现状的考察与是否善意联系起来,只有当第三人对不动产占有现状进行了考察,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动产权利,也就是用占有的权利外形来补充加强登记的公信力,这样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第三人的基础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所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陈小燕  王春芳 《广西教育》2009,(27):104-106
本文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制度基础及价值基础三方面,进一步论证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并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善意判断的标准及举证责任等几方面,思考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对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突破和超越,但由于其适用的对象——不动产是社会中最重要最值得特别关注的一类物,所以在适用此种制度时应慎之又慎,不能轻易普遍化,对其法律构成要件更须严格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与动产善意取得相比有相同之处,更有其独特的地方。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构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5.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将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中,对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其立法语言过于简洁,对各个构成要件的内涵没有规定,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难。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应尽快制定不动产管理法,建立统一登记机构体系,采取实质审察方法确立不动产登记,进一步细化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登记完成”,增加权利救济途径,建立登记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6.
从“无处分权”角度谈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对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不同理解,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大多已遭质疑,因从“出让人无处分权为处分行为”这一唯一尚为定论的要件入手,用处分权理论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问题,认为,不动产物权由于登记的公示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构成有权处分,不宜适用善意取得.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基本涵盖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所有功能,且更具操作性,因而特别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实为立法之重复.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制度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这对于保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有必要了解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基本概念和大陆法国家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在我国法律及社会背景下,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排出情况,确定其法律效力,更好地促进社会秩序的良好发展和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8.
本文阐述了善意取得的起源,比较分析了各国对善意取得的规定及应用,阐述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理论以及存在的基础和意义。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是现代立法的倾向。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由经济生活塑造而成的善意取得制度,源起于古代日耳曼法中的手护手原则,历经了由古代,中世纪而近代乃至现代的漫长岁月,其制度创造、判例、学说屡经变迁,在诸多市场经济国家确立起来,发挥着保障流通安全的功能。然而,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并且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亦存不同见解。1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界定传统的善意取得概念,将标的物限定为动产,一般表述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本文描述的不动产善意取得,是将善意取得的标的扩张到不动产领域,包括诸如船舶、车辆、飞行器等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但此处的不动产不包括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我国因国情所限,尚未建立起健全的不动产登记体系。那些未予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我们讨论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范围,至于其能否准用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要具...  相似文献   

10.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各国民法普遍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动产以占有作为公示方法,其公信力表现不足,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正是为了弥补动产公信力不足而建立的。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其表现了足够的公信力,因此无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补充。我国认可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保护,就没有必要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1.
公示公信原则为物权法的一项重要且基本的原则,依物权变动的便捷性要求,登记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公示方法,而其他公示方法与登记具有同样的公信力,但为了保证物权变动的安全,则应赋予登记以最强的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公信原则的贯彻,其本质并不要求其只适用于动产交易,在不动产交易中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实现不动产交易的“动”的安全。  相似文献   

12.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索的法律制度。文章从善意取得的要件,善意取得制度中略存争议的几个问题及善意取得在制度与法律上与其他善意保护制度的区别几方面加以论述。关于赃物是否善意取得,文章赞同有条件地对赃物实行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突破了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对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的限制。本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立法依据、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并对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等问题做了具体的阐述。  相似文献   

14.
自创商誉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己创立和逐步积累起来的、能为企业带来超额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自创商誉的影响因素归纳为良好的关系、卓越的员工、适销对路的产品、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先进的组织结构。财政部2006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确认外购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这在商誉的确认上存在明显的缺陷。在当今高科技时代和市场竞争激烈的经济环境下,自创商誉应当予以确认。  相似文献   

15.
目前,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立法世界各国还未取得完全一致.在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但在运行中,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受让人主观善意难以界定、侵权后救济途径不明朗,善意第三人保护不到位等等.文章在客观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登记制度、明确善意界定标准、开拓救济途径、健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等建议.这些对策将进一步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6.
商誉是将企业作为一个有机系统来看待的。现行会计确认外购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有缺陷。无论是外购还是自创 ,商誉的价值都产生于企业内部。作为经济资源 ,它的价值实现或认可 ,必须由价格来体现。从现在管理所处的阶段来看 ,外购商誉以交易价格来进行计量 ,自创商誉以评估价格进行计量  相似文献   

17.
论侵害商誉权及其法律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誉权是商誉主体依法对其创造的商誉享有的专有权和享有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侵害商誉权是一种独特的侵权类型,表现在:侵害商誉权的客体是法律保护的商誉;侵害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侵权人大多是被侵权人的竞争对手;侵害后果有其特殊性。针对这一特别的侵权类型,笔者建议通过两个途径来救济其损害:确立商誉权的法律地位,用直接保护方式保护商誉权;全方位地依法确认、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8.
随着企业合并的增加,商誉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作用也日趋明显,因此商誉会计完善与否也变得更加重要。我国新会计制度开始涉及商誉问题,其主要是通过对我国商誉会计的现状结合相关规定和现实需求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我国商誉会计制度还存在很多的不足。本文将针对这些不足予以分析并提出了相对合理的商誉会计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19.
我国在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合法的出资方式,但却对作为知识产权中的商誉出资在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予以否定。我国有关公司的法律规定在商誉出资这一问题上是存在矛盾的。商誉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具有出资的适格性,但要对商誉与一般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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