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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必武法治思想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新颖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9(4):111-114
董必武的法制思想.深刻阐述了法治的价值、内涵和形式,具体论述了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方法、途径,准确地揭示了以法治国的必要性,形成了具有丰富内涵和鲜明特征的法治观。他的法冶思想及其实践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基础、思想渊源和制度框架,这对于我们今天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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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汉华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1-3
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制度主要经历了以毛泽东、邓小平为核心的两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发展并日臻完善。相对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曾经实行的一党制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多党竞争制,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具有坚强的领导核心、广泛的政治参与、多党制约机制和政策的连续性等优势。在多党合作制运行现状中,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相似文献
3.
董必武一生的贡献颇多,其思想也极为丰富。目前,学术界对其政法思想、统战思想及教育思想均有不少研究,但对其林业思想还不够重视。有鉴于此,本文主要探讨其林业思想的主要内容,并对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作一粗浅的评价。 相似文献
4.
张洪祥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2(2):20-23
董必武法制思想包括: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必须做以“有法可依”和“絷地必严”;建国后的一段时期法制不健全的历史根源是轻视法制的心理,社会根源是小资产阶级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法制建设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处理好的领导和依法办事的关系。董必武的法制思想对今天的法制建设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5.
陈群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2(1):1-3
周恩来认为,政治协商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协商的各方要有共同的目标,二是要以诚相见,三是要增强协商的透明度,四是要能听得不同意见,五是要用道理说服人。 相似文献
6.
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也是著名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和知名的法学巨匠,一生著述颇丰。他系统地揭示了没有法国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的普遍真理;明确了党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重要原则;他最先在党内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指出依法办事是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董必武法学思想在当代中国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李颖芳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3,19(4):157-159
董必武的法律思想有着重要意义。在理论意义方面不仅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学说,而且也体现了第一代领导人的法律思想。在实践意义方面不仅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渊源,而且也推动了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事业。 相似文献
8.
吴会蓉 《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10,26(1)
董必武一生的贡献颇多,其思想也极为丰富。目前,学术界对其政法思想、统战思想及教育思想均有不少研究,但对其林业思想还不够重视。有鉴于此,本文主要探讨其林业思想的主要内容,并对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作一粗浅的评价。 相似文献
9.
王明有 《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4-56
董必武同志作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十分重视我国的立法工作,对建立新生政权、发展国民经济、保障民主权利的立法功能和作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立法指导思想、从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线、实事求是总结经验的立法原则及具体方法等问题都作了系统的阐述,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立法思想。 相似文献
10.
试析董必武法制思想的基本核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澜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9(3):20-22
依法办事与党的领导之间的辩论关系是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内核,本文通过对董必武法制思想的探讨,可见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深远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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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李莉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3,33(1):86-88
董必武教育思想的发展经历了两次历史性转变。第一次历史性转变发生在1905年前后,由“个人本位”的教育观转变为“社会本位”的教育观,促使其思想转变的是其民主革命的“良师益友”刘静庵。第二次历史性转变发生在1919年五四运动前后,由民主主义革命教育思想转变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教育思想,促使其思想转变的是其“马克思主义老师”李汉俊。在武汉中学任教期间,董必武教育思想基本形成。 相似文献
13.
柯新凡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7,23(2):86-87
董必武针对建国后人们的守法现状,分析了人们不守法现象的缘起,指出了培养守法思想的核心是政府守法,培养守法思想的关键是一靠教育,二靠研究。 相似文献
14.
柯新凡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6):53-55
董必武法制思想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其法制思想是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法制思想的重要体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理论源头。这一思想对今天的法制建设依然具有理论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5.
齐卫平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3(3):3-9
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华大地上土生土长的民主制度,具有鲜明的、浓厚的中国特色。其特色主要表现在:一是民主之原创性,它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创造了解决意见分歧的有效路径,以兼顾各方利益的机制创造了协调社会矛盾的合理办法,以广泛政治参与的渠道创造了行使人民权利的实现方式。二是协商之制度性,它是制度化的协商形式,是制度化的决策程序,是制度化的集中方法,是制度化的公民政治参与渠道。三是民意之广泛性,人民政协的组织构造、主要职能和工作特点,使政治协商制度成为广泛表达民意的民主机制。四是模式之适合性,政治协商制度具有协调政党诉求和界别诉求的制度化功能,是符合国情和适应现实的制度模式。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政治协商制度是党领导人民走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主要任务。 相似文献
16.
王新宇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37-40
董老作为新中国的革命家、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新中国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董老学贯中西的知识背景及其自身的法律实践,使得董老对新中国的司法建设别有体会和建树。破中求立是董老司法改革思想的核心,本文从破旧法、立新规;破旧体、立新制;破除旧观念、树立新思想三个方面对董老的司法改革思想进行了解读。司法改革仍是时下不绝于耳的话题,解读董老的司法改革思想,也许可以获得一种本原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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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董必武为新中国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主要体现在:促进了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民主法制体系的确立;明确提出司法工作要为经济建设服务;要处理好群众运动与法制建设及党与国家政权关系;重视法律体系中程序法的健全完善;大力倡导法制宣传普及和法学研究。董必武的法制思想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9.
单静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26(6):78-80
董必武同志的立法思想在他的民主法治思想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董必武立法思想的价值基础是立法要能体现人民的意志.董必武的立法路径为:从人民出发,坚持走群众路线;立足国情,有选择地借鉴他国经验.其立法思想对现今社会的意义体现在:要重视立法工作,构建法治化和谐社会;要扎根群众,保证立法的新鲜血液;要科学立法,兼顾立法的有效、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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