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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达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22,(1):128-13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新的制度,具有重要的刑事法律价值内涵。而在具体实践之中,关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方面存在着问题。鉴于此,通过厘清认罪认罚的具体内涵,从而更为清晰地把握认罪认罚中自愿性的主、客观构成要素,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建立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被追诉人庭前反悔权、完善值班律师参与制度、推动法庭审查实质化方式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加以保障,从而进一步推动认罪认罚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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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协商结果具有准终局性,这导致诉讼重心实际上前移。侦查环节封闭、检察官主导被追诉人认罪、审判场域对抗性降低,客观上使得律师辩护作用式微,这将增大被追诉人虚假认罪、轻罪重判以及辩护权被压缩等风险,这无疑妨害案件真相的发现。“发现真相”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追求,有效发挥律师辩护功能是推进事实查明、破解系列问题的关键,应当从认罪认罚制度结构着手为刑事辩护清除障碍,即重塑侦查重心主义,确立强制辩护制度平衡检察官主导地位,强化审辩理性互动,尊重律师无罪辩护,发挥值班律师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3.
袁玲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6):147-149
认罪认罚案件近年呈现大幅上升趋势,值班律师参与度越来越高,而值班律师能否有效参与成为一大难点,能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困境。面对这一困境,认罪认罚案件保障值班律师参与方式需要向数字检察充分借力,搭建能够保障值班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值检系统,探索更为现代化的认罪认罚检察工作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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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悦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4,(1):64-71
目前,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良好效果,但重罪案件受限于该制度所追求的效率价值这一目标,未得到充分适用。缘于制度价值导向失衡、法律规范模糊不清以及各方主体利益难以平衡,重罪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明显受制。因此应当转换价值导向,注重对当事人特别是被追诉人的司法权利保障,尝试从权利保障角度来探析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路径。最终,立足权利保障的价值导向,确立相关法律规范、构建与强化相应程序的制度,改善重罪案件适用效果差的现状,从而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 相似文献
9.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否应该降低,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都颇有争议,原因在于以下两点:一是检察主导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冲突;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土化思想的缺乏。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简化了检方的刑事证明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定罪的标准必然降低。从我国刑事诉讼的本土诉求来考量,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当选择法定的证明标准。在适用过程中应注重协商的限度、保障被告人的自愿性、坚持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在此基础上,法定证明标准的选择才有保障。 相似文献
10.
任建新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2,(1):60-66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代表着案件处理无争议,但实践中一审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检察院、法院等主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事由启动再审的情况仍大量存在,程序反复严重折损了制度效益。以再审文书为样本剖析其症结所在,是制度定位不清、程序阶段混同、权利保障不足等原因导致。以再审的视角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检察院确保具结书制作过程的合规性,审查起诉阶段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不得剥夺被追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驳回申诉通知书详尽说理,确立程序性违法制裁等举措从源头上实现办案效益最大化,力求案结事了,服判息诉,减少再审案件发生,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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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这场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的主动性改革活动,在刑事诉讼中开始落地.值班律师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效果,但在实际运行中值班律师制度仍存在不足.目前主要面临的难题有值班律师参与程度低、"名不符实"、运行机制不足,同时,由于值班律师的定位问题得不到解决,其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已经严重的抑制了值班律师的功能.因此,从当前值班律师制度中面临的问题和现实困境考虑,我们应不断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使值班律师制度和值班律师在我国当前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向好作用. 相似文献
12.
王彬全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22,(7):101-104
当下学界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成果甚丰,但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具体适用却不时陷入窘境,司法人员对制度适用的理解时常产生分歧,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供给在规范层面亦不甚明朗。应基于刑事一体化与制度体系化构建维度的考量,在宏观层面建议对制度适用模式的理解不应局限于“认罪”与“认罚”条件的同时成立,并拓宽“认罪”的内涵,将自首、坦白案件纳入认罪认罚案件的范畴;在微观层面结合试点经验肯定认罪认罚情节的法律地位及其量刑价值,以责任主义与该当量刑理念为理论根基,通过量刑建议预先划定责任刑视角下的刑罚范围,并分立为“认罪型”量刑情节与“认罚型”量刑情节以应对量刑情节的竞合适用问题,并促进形成从宽情节的体系化构建。 相似文献
13.
杨杰辉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42-49
允许将共同犯罪案件中认罪被告人与不认罪被告人分案审理,可能会产生侵害不认罪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损害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以及被检察院用于实现不当目的等风险。造成这些风险的主要原因包括:未确立被告人完整的对质询问权,未明确前案裁判与后案裁判的关系,检察院在起诉方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上居于主导地位等。为规避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应采取赋予被告人完整的对质询问权、明确前案裁判与后案裁判的关系、强化法院对审理方式的实质决定权,以及对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的实质性审判等对策。 相似文献
14.
谢铠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23,(6):130-14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实现我国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枢纽。目前,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仅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三条路径。而法庭调查作为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直接体现审判程序繁简的关键环节,必将因此受到影响。首先,公正基础上效率观以及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影响刑事诉讼法庭调查模式的核心价值导向;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四个核心构成要素,即被追诉人意志自由前提下的自愿性、控辩合意的利益交换、追诉主体扩张的裁量权、诚信理念是该制度运行影响法庭调查模式的内在逻辑;最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中法庭调查内部各环节保留与简化存在问题,认罪因素与认罚因素的介入具有不同的影响,刑事案件庭审流程具有再简化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5.
龙思思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22,(5):11-15
对于职务犯罪调查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其规定不同。前者采用粗线条的立法方式,对认罪认罚从宽的释义较为抽象,融合自首坦白的相关内容,采用两级审批,单向支配特征明显,且对监察机关的告知、记载义务等具体程序要件在法律条款中语焉不详,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两法中嵌合困难。必须建立统一的认罪认罚从宽标准,坚持证据规则一体化,并通过两法衔接完善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增加监察机关的告知义务、强化从宽建议的司法审查等举措,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两法中平稳对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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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泽群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23,(2):119-126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全面推开并展示出强大生命力,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在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与合理性以及司法资源效益方面存在某些局限性。以“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为研究工具,从法经济学视角论证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以C法院裁判文书为实践样本,分析该制度适用现状及博弈相关因素并进行法律效益评判,提出了细化认定标准、优化认定范围与效益关联、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等实践路径,以期实现效益最优和法益人本理念的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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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运用,检察机关不断加大量刑建议制度的改革力度,量刑建议经历了从幅度刑到精准刑的转变。本文以西藏自治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747份刑事判决书为基础,总结西藏自治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机制的运行情况,以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难点、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对于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及缓刑的影响作为切入点进行分析,总结该制度在思想认识、制度本身和配套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此,从三方面提出破解之路,即在将认罪认罚作为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在实体法中予以确立的基础上,构建多元化机制,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化水平,并配套构建量刑建议的审查和救济机制,以期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务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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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1):69-75
虽然目前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二审程序,但是关于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二审程序成为了具有争议的问题,必须明确的是,将二者适配,绝不是一种制度向另一种制度的妥协,而是在寻求防止认罪认罚案件滥用上诉权与保障案件效率之间的一种平衡。我国诉讼程序上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程序作为一种救济程序,其存在的意义不言自明,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必然包括二审程序,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与二审程序相适配是十分有必要的。探索建立启动二审程序前的审查机制将无实质争议案件“剔除”,其理论依据在于保护权利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同样,保护上诉权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建立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审查机制,平衡效率与公平,蕴含了法理基础。为建立认罪认罚上诉案件的上诉审查机制,必须从事前机制、审查主体、减少上诉事由三个方面打造一个横向和纵向相互融合的系统,打破目前控方或辩方单方面启动二审程序的模式,进一步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建立灵活与高效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