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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落实人民主权原则、保障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安康市汉滨区法院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在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大合议庭审理案件、“事实审”与“法律审”职权分离、“社区宣誓”仪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不健全、人民陪审员参审规定不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不完备等问题.因此,应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参审规定、履职保障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力度,以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2.
1954年我国宪法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做法规定为宪法原则。2004年我国制定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上还存在一定缺陷。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关立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3.
张丽明 《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11,32(1):26-29,33
自《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施行以来,全国各基层法院系统选任并产生了决定出台后的第一批人民陪审员。在五年的实践中,陪审员参加审理各类案件,在促进司法民主、司法公正以及司法公信力方面取得了诸多成就,但不足依然存在。今后应在立法以及陪审员的选任、培训、管理、制度保障等方面加大改革的力度。 相似文献
4.
5.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核心价值应与司法公信的基本内涵相契合。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存在缺陷,致使其塑造司法公信力的价值未能得以有效体现。在理性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价值的基础上,剖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从构建法律制度体系、科学定位职权、改革选任制度、创新制度模式、完善管理制度、赋予当事人陪审程序启动权等方面提出了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6.
人民陪审制在我国发展至今,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缺陷,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十分突出与严重。较之西方的陪审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尚有诸多缺陷与不足。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已是我国司法改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应有之意。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可以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权限、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机制等主要方面来着手进行。通过上述方面的完善,真正让人民陪审制在我国发挥其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7.
龚轲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2):14-17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吸收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民主形式。"陪而不审"、选任精英化、形式化等弊端导致我国陪审员制度起不到应有作用,应完善立法以保证其法律地位、合理设置陪审员选任程序、健全陪审员管理机制、完善经济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8.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6):58-62
借鉴国外陪审制度经验基础上建立的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长期陷入"陪而不审"之尴尬局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迫在眉睫。在此背景下,不少地方法院改革试点大陪审制合议庭制度。虽然取得一定成效,然而多数改革存在陪审员定位偏差,履职积极性不高,责任机制缺失,与现行合议制相冲突的问题。解决这种困境的关键在于做出相应的程序设计,具体包括:陪审员的选任机制的完善、保障陪审员充分履职,构建合议庭责任机制以及改进合议庭细则,以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真正价值,推进我国合议庭制度改革,以期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9.
"行政化"倾向已经成为我国大学校长选任机制的藩篱,具体表现在:层次分明的行政级别;"交替换岗"的选调机制;移植而来的任期制度;退休年龄的硬性规定等。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官僚主义、选调风险、任期较短、年龄瓶颈等问题。应逐步取消大学校长行政级别、调整大学校长的流动、延长任期时间、推迟部分大学校长的退休年龄。并进一步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范选任程序、探索选任新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