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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学校安全事故及纠纷的发生常常会引发出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谁是学生的监护人?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伤害事件中,学校是否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已经成了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焦点问题,甚至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定论。然而,舆论和公众则倾向于学校理所当然地具有监护人的身份,甚至教师也认为学校和教师自己是学生的监护人。这种认识是否符合法律的本意而又合情合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  相似文献   

2.
随着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责任、权利在法律上日益确定,我们有必要清楚地了解和掌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即未成年人应承担起哪些权利和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1款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  相似文献   

3.
最近,北京市12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该法规对近几年未成年人保护中遇到的新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未成年人接触最多的就是家庭和学校,因此《条例》在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例如,第17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制止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未成年监护人的行为,包括“擅自夜不归宿”;“不满16周岁,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许可于22时以后外出”。另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不得让其中途退学。因…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损伤时学校过错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委 《教育学术月刊》2001,(5):31-33,46
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损伤而将学校告到法院要求赔偿的案件时有发生。有人认为,学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在学校受到损伤学校应当赔偿;也有人认为,学生到学校读书,脱离了父母的监护,其监护权自动转移到了学校;还有人认为,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读书就是把自己对孩子的监护权委托给了学校,孩子在学校受到了损伤,学校当然要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而教育行政部门则认为,学校的责任是教学,既没有人员也没有经费时时刻刻看护住每一个学生。众多的教职员工更是忧心忡忡地议论:如果这样,今后只能把学生关在教室里,谁还敢进行…  相似文献   

5.
对中小学校园学生引起的伤害案件,应当从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角度重新认识。对于学生,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从其学校教育的特殊环境出发,根据有关的教育法规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具备民事责任能力,但民事责任的承担可转移其监护人。学校的管理责任不同于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相似文献   

6.
近几年,因未成年人在校内外发生的伤害事故引出的民事纠纷频频出现。一旦事故发生,被伤害者家人便不分青红皂白,无依据地向学校索要高额赔偿,让学校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这对原本经费拮据的学校来说,无异雪上加霜。经济受损不说,甚至不假思索地怀疑起学校的管理工作来,严重影响了学校声誉。出现以上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们过错地认为学校和教师就是学生的临时监护人。本人认为中小学生作为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勿庸置疑,应当始终处于被监护状态下,但监护人应当是其家长或被委托寄养者,学校和老师不是监护人或是…  相似文献   

7.
确定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要明确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究竞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本文认为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只是部分的监护职责,即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种监护职责,是通过《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公法要求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而不是来自合同的约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所负责任之有无、大小,应根据学校在事故中是否负有过错,及过错的大小来确定。同时在未成年学生伤害案件中应适用过错推定,倒置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8.
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几个民事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中小学生多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们的许多行为都要在监护人的监护下才能完成,或者由监护人代理去参与活动,当监护人监护不力时,由于他们生理和心理的发展水平的限制,难免会发生意外,给别人或者自己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侵害。其中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因为打逗或在活动中发生意外的事更是经常发生。据统计,1999年某县在校小学生共发生意外伤害事件289起,其中,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件207起,与19…  相似文献   

9.
广大的中小学校是未成年人群的密集区,由于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精神状态、自控能力、自我保护能力等的限制,校园成了事故易发区。至于学校在校园事故中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社会上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其中最典型的说法有两种。其一认为学生一旦到校,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就应承担学生的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其理由是学生到校后,其监护权自然就发生了转移,学校就应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职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  相似文献   

10.
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问题的再认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正确处理的关键是明确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确立正确的归责原则等。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单一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民办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既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又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未成年学生的伤害事故,公立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民办学校承担责任的性质,由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选择。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由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举证责任;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裁量举证责任的承担。特定情况下,可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必要补充。  相似文献   

11.
个案:某小学学生刘强(12周岁),下课期间,在攀爬篮球架时,由于左手抓空,从一米多高的篮球架跌落,造成左手骨折,花去医药费六千多元。家长提出要学校承担一半医疗费,学校拒绝支付,受害人起诉至法院。未成年学生(中小学生)与学校的关系问题,随着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事故的增多,被社会各界尤其是校方所关注,曾一度争论不休。究竟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呢?对此应做全面分析。一、学校并非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而是监护人受托人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监护制度,《民法通则》第…  相似文献   

12.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我们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13.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  相似文献   

14.
学校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 ,具有行政主体的性质。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教育、管理与被教育、被管理的法律关系。在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件中 ,各主体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 ,监护人、学校可减轻责任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在学校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学校对学生造成侵权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有其自身特点 ,学校侵权的法律适用包括民法和教育法律、法规。依据不同标准 ,对此类责任可做多重分类 ,这有利于该类问题适当、合理地解决。  相似文献   

15.
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关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尤其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是监护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应当按照无过错或者公平原则确定学校的责任,即凡是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在校受到伤害,学校均应像无过错的监护人那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学校的侵权赔偿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尽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依法重申了学校对于学生是教育关系,不承担对未…  相似文献   

16.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相似文献   

17.
质疑"学校监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学校监护责任”问题存在许多模糊认识。对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许多人认为学校应无条件赔偿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即监护责任。学生在校是其监护人适时适当的一种“监护脱手”,是一种特殊的监护形式,不构成监护关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委托监护人”,只有在有过错的前提下对事故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而判断学校过错不能随意化。建议制订《学校法》以弥补教育法、民法监护制度的不足。  相似文献   

18.
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代理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小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儿童均属未成年人,学校应该是、实际已是、法律也应明确规定其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代理责任;这种监护·代理责任具有恒定性、限定性等特点;学校在承担监护·代理责任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9.
对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以及其它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照顾和管理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现行立法保护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 ,离婚是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双方的权利。父母的离异必然涉及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归属的问题。婚姻家庭立法应当就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归属确定一项基本原则 ,以此作为有关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归属的立法依据和司法裁判的基本准则。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 ,以子女最优利益确定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归属 ,是婚姻家庭立法、司法的首要选择  相似文献   

20.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全市275.5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将再次获得法律给予的保护。该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新通过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呈现六点显著变化。一是规定学校应当聘请法制工作者,担任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法制辅导员或者法制校长。二是今后学校如要给学生处分,必须先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后才能作出处分规定。学校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者监护人监护资格被依法撤销后,由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四是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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