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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世人称之为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是指在职业教育中办学体制实行学校与企业相结合,以企业为主:教学体制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实践为主:学校与企业共同完成整个教育教学过程。德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学生在进学校接受职业培训前,必须首先成为企业的徒工,由企业委托职业学校进行培训,在培训过程中企业必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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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德国新颁《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双元制”是世界上独树一帜的职业教育模式,教育企业是“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主要实施者。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德国不断调整职业教育的法律规定,特别是2005年修订了《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叙述了德国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历史发展,解读了该法和其他相关的法规,分析了企业在促进地方职业教育发展中所承担的作用,对于我国推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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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制度是检验教育体制是否发达的重要方面,“双元制”职业教育也不例外。在德国《职业教育法》中正式规定的考试中就有中间考试和结业考试。对于“双元制”职业培训来说,中间考试和结业考试同样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我院啤酒工程系(原湖北啤酒学校)引进德国“双元制”教育模式近十五年,按德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对三年制啤酒酿造专业中专班学员在院职业培训期间除了平时对每科的测验,期未对每科的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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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国新《联邦职业教育法》的译文说明今年4月1日德国颁布并实施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该法将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的基本法《联邦职业教育法》与1981年颁布的职业教育的配套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并加以修订,成为德国应对新世纪挑战、进一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基本纲领。为便于读者理解该法的内容,现将涉及德国教育立法的一些背景以及对一些概念的解释,做一简要说明。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享有文化主权,所有的学校包括中小学、职业类学校和高等学校均属于州一级的国家设施,故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立法权在州这一级(如州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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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论坛》2017,(4)
企业成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除了企业自身积极参与以及其他社会条件支持外,还需法律予以确认。这种确认既是对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地位的认可,也是一种倡导和规范。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给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以法律保障,凸显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与义务,促使德国职业教育得以健康发展。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企业主体地位的确立,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历史、实际效果以及法律的及时巩固与更新有因果关联。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传统与现实以及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主体地位的确认,对中国职业教育法律的改革与完善以及职业教育实践发展具有现实启示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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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职业教育法》是德国职业教育界的最高法律。研究《联邦职业教育法》对深层次了解德国职业教育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一方面可以从该法律的规定上了解德国行会对职业教育的贡献,另一方面可以明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极大作用的职业教育在德国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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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原西德)“双元制”职业教育是一种企业和学校合作、实践与理论并重的成功的职业教育制度,为德国经济的腾飞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回顾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经验之一:以法治教,以研究促发展德国政府十分重视立法工作,相继正式颁布了《职业教育法》、《青年工作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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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月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5):51-54
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做出具体规定,具有严格教育企业的资质要求、明确企业与个人的职业教育关系、协调各类职业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确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义务和责任、增强行业协会对教育企业的认定和监督等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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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国为了培训企业适用职业技术人才,普遍实行了“工读课程计划”合作教育。早在1962年,美国曾成立了全国半工半读合作教育委员会。1963年美国颁布了《国会职业教育法令》,明确规定联邦政府要资助中学的半工半读教育。1968年,美国又颁布了《职业教育法修正案》。其中规定:“合作职业教育是一种由学校与企业合作进行的职业教育计划,学生通过轮流在学校中学习和企业中工作的方式,接受必修的普通科目和职业科目的教育,学生的学习计划和工作计划由学校与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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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跃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0,(6)
分析了德国职业教育领域的最高立法《联邦职业教育法-BBiG2005》中关于特殊职业教育的若干规定。并通过最新的统计数据,介绍了德国特殊双元制职业教育培训合同的数量、职业领域及各州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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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职业教育课程体系构建及特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职业教育基于《框架教学计划》构建了理论课程体系,基于《职业培训框架计划》构建了实践课程体系,各州、各学校和企业在课程学习时间、课程数量、内容等方面都有自己的设计。德国大量的实践教学、企业岗位轮换训练教学时间,以及企业监督和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模式,为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社会能力和方法能力提供了保障,也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体系构建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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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是由若干法组成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包括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面。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其职业教育由州和领地直接管理。因此,联邦职业教育法主要针对某一具体的职业教育问题,而州和领地职业教育法内容比较全面,联邦和州与领地的职业教育法在职业教育内容的规定方面形成了一个整体。澳大利亚各州都有自己的职业教育法,而在联邦层面,则有《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职业教育与培训法》《澳大利亚技术学院法》《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法》《劳动场所与平等法》,等等。本文将重点分析《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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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职业教育法律的角度谈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东梅 《厦门教育学院学报》2009,11(2):30-32
我国实施《职业教育法》十多年来,该法律为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在一些方面,法律条文的规定还不是很具体,如该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规定就不是很健全。本文在借鉴了国外的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之上,试图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法中作出更明确的规定,这样,既可完善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又可推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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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职业教育法>是规范具有举办职业教育资格企业的法律.所谓具有职业教育办学资格的企业,是指那些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并经过办学资质认定的企业.从法律角度看,德国所有企业都有资格开展职业培训,然而并非所有企业都开展职业教育.这就是所谓"教育企业"的概念.在德国,凡是具有办学资格的企业,被称为"教育企业",而作为有资格从事职业教育的企业,就如同一个公益性学校一样,必须承担教育的社会责任而绝不允许通过教育来营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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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运行中,行业协会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德国《职业教育法》规定:每个行业协会都应设立一个职业教育委员会,作为专业的决策机构,可以组建职教机构、认定培训资格、组织技能考试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