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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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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纪律处分期间(“两规”和“两指”)供述罪行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对于纪律处分期间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它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和符合自首的立法精神,对于降低司法资源成本和教育改造罪犯也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对于纪律处分期间(“两规”和“两指”)供述罪行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对于纪律处分期间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它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和符合自首的立法精神,对于降低司法资源成本和教育改造罪犯也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莆田学院学报》2017,(3):31-34
界定"以自首论"的概念,指出它是自首情节下派生的一种量刑情节,同一般自首的区别主要在于它采取的是被动地向司法机关供述罪行的行为方式;"以自首论"同坦白都处在被动情形之下,只是二者供述的内容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度不同。阐述"以自首论"在客观构成上要求犯罪人主动向有关的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他还没有被掌握的其他罪行,"如实供述"应是据实地交代自己所实施的还没有被发现的触犯法律的行为;对"司法机关"要作弹性理解,犯罪人能够接触到的、与案件有关联的一定地域内的有关机关都应符合要求;犯罪人供述的"其他罪行",是要与已被追诉的罪行无因果联系即可,而不应限定在不同种性质罪行上。  相似文献   

4.
关于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一直以来,在我国刑法学界,都存在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自首成立的条件是,只要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而犯罪嫌疑人主动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投案,就构成自首。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自动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构成自首。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自动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国家审判和裁判的,才能构成自首。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相似文献   

5.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准自首、特殊自首是有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的。一般自首以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为要件,而不应包括“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自动投案也不必“出于自由意志”。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从哲学与逻辑上看不应理解为特殊自首,而应是准自首,准自首的“其它罪行”从定罪量刑角度分析宜为异种罪行。特殊自首是独立的自首美型,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或附属刑法中,以特定的犯罪和特定时间段行为为要件。  相似文献   

6.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本文就自首制度在司法实践认定中的两个有争议的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犯罪嫌疑人如能在“被传唤归案”后、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就《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其他罪行”,谈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此处“其它罪行”仅指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名以外的“其他罪行”,而对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的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同种罪名的余罪事实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坦白”。  相似文献   

7.
自首是刑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司法机关有效追究和预防刑事犯罪以及对于犯罪人的改造和人权保护方面不可或缺。我国1979年刑法就确立了自首制度,1997年刑法对自首的本质、特征、条件和内容等各方面都进行了修正,但在自首的认定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疑难、复杂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这些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我国刑法理论中对自首制度构成要件的认识还存在不足之处。本文认为,自首构成要件宜取“两要件说”,即取消“接受审查和裁判”作为自首的构成要件,但对“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两个构成要件的内涵和外延有必要加以厘清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关于自首概念的科学界定和合理表述,学界争论已久。在借鉴各种观点的基础上,依据行为主客观相统一的性质,可将自首界定为犯罪人自愿承担刑事责任,主动投案并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或者相当于主动投案的情况下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整体。自首应由自愿承担刑事责任、主动投案、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三个要件共同构成,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刑法只规定了自然人自首,而单位自首却是立法的空白,司法实践中多有困惑。因此,有必要从哲学的维度寻觅我国刑法设置单位自首的必要性,并根据自首的共性即必须具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单位犯罪的特点,推导出单位自首的构成,根据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来诠释自首的处罚方式,进而对单位自首司法认定进行研究,便于对单位自首操作,从而对单位自首制度有一个系统认识。  相似文献   

10.
论自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旧刑法自首规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新刑法明确了自首的概念并删除了“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一条件,量刑幅度变大,增加了特殊自首的规定。自首成立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劳教人员如实交待其他罪行、证据不足无罪释放后投案、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中代为投案,均应以自首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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