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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中,无单放货产生的纠纷占据着很高的比例.要妥善处理这类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看待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问题.无单放货的究竟该如何定性,是侵权或是违约,亦或是二者的竞合,这直接影响到权利人救济途径的选择.本文从法理角度分析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分析利益受损者请求权的基础,以求其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实现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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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是长期困扰海上货物运输实践的重要问题。无单放货保函没有改变无单放货的违法性,承运人应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第一性责任;《鹿特丹规则》下凭指示放货的规定将一定条件下的无单放货行为合法化并为承运人创设了新的诉权,但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第一性责任的法律地位没有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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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是长期困扰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一个难题。无单放货纠纷在很多情况下是由于承运人的违约而造成的,然而,也有不少是由于相关当事人的恶意欺诈所致。本文主要讨论比较典型的FOB贸易合同中存在的无单放货欺诈的特征,产生的原因以及对其应采取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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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民韬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26(1):57-58
近年来,随着国际货物运输贸易的兴盛,无单放货案件在我国大量增加。无单放货案件通常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而处理民商事案件最重要问题是确定案件所适用的准据法。因而本文从提单的性质出发,阐述对无单放货案件的定性问题,进而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说明。由于无单放货行为主体不仅是承运人,而且包括实际承运人。由于目前实际承运人的地位以及其的无单放货行为有着特殊性,因而本文不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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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中抵押人责任实质为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与《民法典》第593条之规定相冲突。若认定抵押人应承担补充责任,则意味抵押人通过违约取得了先诉抗辩权,较之抵押权有效设立状态下的责任反而有所减轻,侵害了守约方之权益;若直接认定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又无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之依据。在不突破现有违约规则,又避免抵押人仅承担补充责任对债权人之损害,可考虑基于违约补救规则,以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明确债权人可请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予以补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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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山威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0,12(6):126-128
新闻首要的基本属性是真实性。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是新闻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虚假新闻是对新闻真实性的背离,媒体对受众提供虚假新闻既可以构成违约,也可以构成侵权。如果新闻媒体提供给受众的是虚假新闻,并且此虚假新闻是新闻媒体自己杜撰的,则新闻媒体既是构成侵权责任的主体,也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主体;如果虚假新闻的提供者是政府机关或自由撰稿人,则新闻媒体因过失导致虚假新闻的传播,新闻媒体应承担违约责任,政府或自由撰稿人则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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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违约之诉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得到支持,一直是一个较具争议的问题。实际上,只要在客观上存在法律认可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减损,即应认为有精神损害,而无论该精神利益的丧失是基于侵权还是违约。现在随着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司法实践已经向人们提出了违约之诉中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现行法中违约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也非解决之道。我国存在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的生存土壤,通过对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目的性扩张解释的途径就可以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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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因果关系不明侵权中的比例责任,是以侵权行为造成特定损害的可能性比例作为因果关系成立的标准进而按比例分配责任。尽管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适用比例责任理念进行裁判的做法,但因欠缺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法律规范适用不统一、无法可依等现象较为普遍。比例责任体现对社会风险的合理分配,其核心价值与《民法典》内外体系契合,通过法律解释的途径将其引入我国私法体系具有可行性。具言之,若属于事实因果关系不明的数人污染环境致损侵权,则适用《民法典》第1231条;其它类型的数人侵权则适用《民法典》第1172条;其它事实因果关系不明的单独侵权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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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兼论中国《消法》第49条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自19世纪以来,它不仅适用于各国和地区的侵权案件,也适用于合同案件。本文在深入剖析惩罚性赔偿的既有内涵及其适用的理论与实践情况的基础上,透过法经济学的视野,结合《消法》第49条探讨了违约与侵权两种情况下的惩罚性赔偿问题,并对《消法》第49条的法律适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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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一潇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7(4):4-7,93
信息披露和后续侵害是人肉搜索中的核心法律问题,在私法上主要涉及到对人格利益的侵犯。在我国现行人格权法体系下,基于名誉权、肖像权的救济具有局限性,基于隐私权的救济则更具普适性。现行法上对隐私利益的二元保护模式构成了对人内搜索侵犯人格利益之主要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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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梅梅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3):26-29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现代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包括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侵害和精神性人格权的侵害.为顺应社会发展及法律进步之需要,我国法律全面地将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特定财产权、身份权及所有的人格权,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在我国精神损害仅限于侵权而不适用于违约,然而在实践中,违约行为极有可能给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甚至会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对于是否有必要将精神损害引入违约责任中,应参照各国立法谨慎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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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岩云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7(5):60-66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也是法学界在围绕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中所提出的一个热门话题。理论界对此已多有论述,但观点各异,尚无定论。综观各种观点,分歧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一些基本概念的含义存有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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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淼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4(5):40-44
对于公私财产权的保护是法学领域的永恒命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保障。我国现行刑法将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单列一章,其犯罪的同类客体或法益系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是,由于这一章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五花八门,并非所有的侵犯财产犯罪都侵犯了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笔者结合民法物权理论,在财产所有权的理论价值上重泼笔墨,通过实例论证了所有权理论作为侵犯财产型犯罪所危害法益的理论不足,进而提出以"控制权"来理解"所有权"的主张,以期得到法学界同仁的雅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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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固有传统的差异,两大法系在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一些不同,但两者所提出的种种理论都意在克服事实原因或者条件说所可能带来的处罚面过宽的问题。条件说是惟一正确的因果关系理论。因果关系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即使具有因果关系,如没有实行行为或者没有罪过,同样不符合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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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荣根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6(6):69-73
网络空间的形成给传统侵权司法管辖规则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飞速发展的计算机网络技术面前,现有法律呈现出不适应性和滞后性。因此确定网络侵权管辖规则,成为重要而迫切的课题。文章在分析网络空间特性、外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网络侵权管辖规则的构建提出了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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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启明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0-35
商业秘密在刑法中与在民商法、经济法中有着不同的定位,基于刑法谦抑性,应对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做出合乎法理的严格解释。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视角比较研究,是认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定位的重要方法。损失额是本罪认定的决定因素之一,而刑法与民法是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目的看待损失的,在本罪中,应同时考虑侵权法与刑法中认定责任的逻辑。重大损失认定的依据应以侵权获利额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可参考许可使用费。单位犯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常见的犯罪形态,在本罪的行为模式中,个人的侵权行为与单位的行为具有对向性,单位之外的个人也有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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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9(1):65-68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侵权责任法(草案)》已完成了三次审议,但从法工委起草的《草案》和学者提出的建议稿来看,我国侵权立法中要如何规定网络侵权尚远未达成共识。网络侵权应采以主体为类型化标准;网络侵权类型中的主体,其侵权规则应已较成熟,且排除与《侵权责任法》一般性规定中规则相同的内容,也要排除只适用于特定侵权客体,可通过民事特别法加以规定的情形。在立法编排中,网络侵权类型应通过以主体为编排标准作出集中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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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满华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5(6):46-48
区分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弄清楚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产品增值税计税公式,正确理解“免、抵、退”税收政策,掌握增值税征管目标与财务会计的目标的差异,是提高增值税法教学效果的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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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是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一个核心问题。然而,目前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通说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里在介绍和评析侵权行为的传统归责原则的基础上,比较一般侵权和知识产权侵权的异同,特别是两种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即一般侵权行为的客体和知识产权的区别,明确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同时,借鉴TRIPs协议的规定和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立法,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