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侵权责任法(草案)》已完成了三次审议,但从法工委起草的《草案》和学者提出的建议稿来看,我国侵权立法中要如何规定网络侵权尚远未达成共识。网络侵权应采以主体为类型化标准;网络侵权类型中的主体,其侵权规则应已较成熟,且排除与《侵权责任法》一般性规定中规则相同的内容,也要排除只适用于特定侵权客体,可通过民事特别法加以规定的情形。在立法编排中,网络侵权类型应通过以主体为编排标准作出集中规定。  相似文献   

4.
5.
6.
如何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以平衡国际、国内利益冲突。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在解决网络侵权案件管辖问题的实践探索中,美国、欧盟等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随之出现的问题是各国管辖权的扩张。我国在这种国际环境下,应立足中国实际,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密切与世界其他国家合作。以走出目前网络侵权案件管辖的种种困境。  相似文献   

7.
网络民主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的实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侵害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不利于公民广泛参与政治。在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的博弈中,应当优先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完善网络侵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网络技术的发展突破了传统传播方式的瓶颈,只需一台可以连接互联网的信息终端,就可以将信息产品发往全世界。这种转播渠道的普及化和便捷化,使得一系列在传统媒介环境下具有一定经济成本的侵权行为在互联网上得以以边际成本为零的方式传播,这使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拟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特点、类型、侵权归责原则等问题略陈管见,并针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9.
网络技术的发展突破了传统传播方式的瓶颈,只需一台可以连接互联网的信息终端,就可以将信息产品发往全世界。这种转播渠道的普及化和便捷化,使得一系列在传统媒介环境下具有一定经济成本的侵权行为在互联网上得以以边际成本为零的方式传播,这使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拟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特点、类型、侵权归责原则等问题略陈管见,并针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0.
本文首先界定了网络服务商的定义.认为网络服务商主要指为网络提供信息传播中间服务的主体,即网络中间服务商,而不包括本身就是独立主体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在此基础上。研究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形式,主要应以过错责任为主,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担相应义务。文章最后讨论了我国立法对网络中间服务商的责任的限制。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共同侵权规则体系的建构虽已完成,但对相关一些条文的争议仍未停止,其中尤以《民法典》第1168条中"共同"是否包括共同过失、是否包括故意与过失相结合的情形之争论为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数人侵权形态 日益多样,狭义共同侵权中"共同实施"含义的科学、正确理解,对于保障司法裁判统一性、确定性、公正性至关重要."共同过错说"遵循了弥补被侵权人损害的基本要求,符合条文解释的体系性要求,能够实现规则之间的协调,同时也能够对接域外各国侵权法相关立法规则的理念和思路.在对《民法典》第1168条的解释与适用中,应当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为根本出发点、以救济私权为核心,这样才能够实现共同侵权规则的科学性、体系性和逻辑性的内在统一,促进规则的效率提升,回应司法实践现状与时代进步.  相似文献   

12.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通知可用以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也可以用来启动通知—移除机制。现行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权利人通知的构成要件,实为侵权责任法的一个缺憾。在适时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宜明确一个有效的权利人通知应当具备的条件。  相似文献   

13.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进行专条规定,然而其在责任主体分类上仅局限于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两类,归责原则缺乏具体规定及侵权责任追究模式仍存在主体承担的责任与其对侵权言论的控制能力不相称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英美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研究并借鉴,从细化责任主体分类、明确对应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形式等方面提出建议以完善36条。  相似文献   

14.
网络服务商分为网络信息服务商与网络技术服务商,为了平衡网络发展与版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研究我国对网络服务商责任规制现状基础上,本文对我国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并对其责任定义与划分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5.
居住权作为基本财产权,是对经济社会实际需要所作出的反映,它确立了具有保护弱势群体生活、提高社会财产价值、健全财产管理制度的功效。但是,细察《民法典》的具体条文内容,它还是存在着缺陷,有鉴于此,应当在关于物权编的后续司法解释中,围绕居住权制度的各项不足,增加并优化相应规定,以回应时代的需求。  相似文献   

16.
《湘南学院学报》2019,(3):35-40
网络侵权问题伴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日益严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解决网络侵权纠纷提供了原则性规定,但未明确界定"网络"一词的含义。司法实践中有判决书将其限缩解释为以计算机为终端的"互联网",而排除适用用于移动通讯网络,这是不恰当的限缩解释,作茧自缚,不利于网络侵权纠纷的解决,无视社会生活现实及发展进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网络"一词的含义应包括PC为终端的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电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以及5G技术带来的物联网等在内的所有海量信息互联互通网络。  相似文献   

17.
网络日渐深入我们的日常实际生活,也在深刻地改变着我们自身及身边的一切,网络链接是互联网不可或缺的技术,然而,链接技术自从诞生以来,很多网站因设置了链接而导致了侵权纠纷。本文通过解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分析其对网络链接侵权行为的规制及影响。在此基础上结合适用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对立法提出改良的合理建议,以促进《侵权责任法》第36条能够发挥更好的功能。  相似文献   

18.
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和虚拟性,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本文基于传统隐私权的概念,阐述了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特点,在详细分析了我国网络隐私权现状的基础上,对构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中后期发展起来的互联网正在广泛和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存和生活方式。这样一个“虚拟”的空间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言论和表达自由的场所,也为人们的信息交流、通讯等提供了方便和快捷。但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和虚拟性,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本文基于传统隐私权的概念,阐述了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特点,在详细分析了我国网络隐私权现状的基础上,对构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20.
试论"网络恶搞"行为的著作权侵权认定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网络恶搞”之风愈演愈烈。涉及视频、文本、流行歌曲、热门节目、古典名著、标志性图像、主旋律影片、英雄人物等领域,并且反响强烈。“网络恶搞”作为一种网络现象,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试从著作权保护角度对其予以分析。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