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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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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教唆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教唆犯问题是刑法学理论研究的难点与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就教唆犯概念和成立要件、教唆犯性质及其负刑事责任根据、教唆犯种类、教唆犯犯罪停止形态诸方面结合中外刑事立法规定和刑法学理论各主要学术流派观点作一论述,并对现行立法中关于教唆犯规定存在的若干问题及由此导致的理论研究错位问题提出了完善初步思路与对策。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二重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教唆犯的性质问题,刑法学界争论由来已久,本文立足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回顾理论界关于教唆犯性质问题的主要观点的基础上,结合刑法总则第29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着重从教唆犯构成犯罪、对教唆犯刑事责任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二重性问题。  相似文献   

3.
论教唆犯     
通过“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这一概念 ,分析了教唆犯的两个成立要件以及在认定教唆犯上应该注意的问题 ,详细分析了未遂教唆和教唆未遂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教唆犯  相似文献   

4.
共犯理论被学者称之为刑法学中的“迷宫”,而教唆犯性质问题绝对可称之为这一“迷宫”里的黑暗地带。如何准确厘定教唆犯性质,成了刑法学人探讨的热点。教唆犯性质的研究,应立足于已有研究成果,加以重新构筑。教唆犯在概念和罪名上具有从属性,而在成立及处罚上又彰显其独立性;二者孰主孰次,既无法也没有必要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5.
教唆犯的未完成形态即教唆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在比较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规定及刑法学界的通行观点,独立教唆犯有成立预备犯的可能。教唆犯的二重性决定了教唆犯的未遂有时表现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但更多的表现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并不一定要以自动有效地制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被教唆者犯罪行为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为必要条件,教唆犯甚至无需采取任何措施也可成立中止犯。  相似文献   

6.
试论教唆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据我国立法的规定,教唆犯的概念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两个成立要件是: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犯他人的行为,追刑事责任的原则,主要看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的大小。  相似文献   

7.
试论教唆犯     
依据我国立法的规定,教唆犯的概念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两个成立要件是: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主要看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的大小。  相似文献   

8.
教唆犯是以教唆他人犯罪这种独特的方式参加共同犯罪活动的。以往对教唆犯的研究大多停留在注释刑法学的层面上。本文立足共同犯罪,着重对教唆犯的概念和成立要件从应然的角度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在教唆犯独立性质基础之上,教唆犯的共犯形态、未完成形态、罪数形态的内在统一,构成教唆犯的特殊形态。  相似文献   

10.
教唆犯性质的独立性说和从属性说两种学说的争论由来已久 ,对其应从属于实行犯处罚还是独立处罚也是众说纷纭 ,在这里简介一些观点并大胆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  相似文献   

11.
论独立教唆犯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29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上以被教唆是否犯了被教唆之罪为标准,将教唆犯划分为共犯教唆犯与独立教唆犯两类犯罪人,被教唆犯了被教唆之罪,即教唆与被教唆之间形成了共犯关系,此情况的教唆犯称之为共犯教唆犯;被教唆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即教唆与被教唆之间没有形成共犯关系,教唆单独成罪,此情况的教5唆犯称之为独立教唆犯,对独立教唆犯,中外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教唆未遂”,笔认为,此主张不科学,理由在于:从单独犯罪来看,虽然教唆未遂这种独立教唆犯的独立意义不能否认,但是,在共犯教唆犯中,当被教唆犯了被教唆之罪,教唆与被教唆之间具有了共犯关系时,教唆犯就不能独立存在了,即使被教唆得犯而未遂(此情况成立共同犯罪的犯罪未遂),这种共犯关系依然存在,教唆犯仍不能独立存在,它只能与被教唆构成共同犯罪,因此,我们应把共犯教唆犯中的未遂教唆形态即共犯中的犯罪未遂与独立存在的独立教唆犯区别开来,不能将二混为一谈,由于我国立法上在未区分教唆犯不同种类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共犯人的种类之一,在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一节中将其包括,这是导致上述理论将独立教唆犯与共犯教唆犯混为一谈的主要原因,基于完善我国教唆犯罪刑法立法的需要,本重点就独立教唆犯的概念,构成特征,处罚大批量民共犯教唆犯的异同以及立法完善措施作了深入地探讨。  相似文献   

12.
教唆犯是从属于实行犯的从属犯,还是不从属于实行犯的独立犯,历来刑法学所争论,并由此导致教唆构成的不同见解。本以教唆犯罪是一个有机整体的认识为基点,对教唆犯的性质及其构成进行了论述,并对教唆犯的犯罪形态进行了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13.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如何界分在我国争论不休,随着否定间接正犯的"异枝"现象的出现,界分问题的概念基础似乎被掏空,但此观点立论存疑,仍应肯定间接正犯概念。在此视域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又是摆在眼前的根基性问题,随着正犯理论的客观实质化,实质客观说更显优势,且在此领域内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因更能适应我国刑法规定脱颖而出。其项下的意思支配说则成为界分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有效标准,但意思支配说也并非完美,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和英美刑法关于教唆罪的理论相差极大,既有渊源、性质的差异,也有处罚、法律形式、系统的不同,本文在比较两者差异的基础上,对现存的争议问题,如教唆的性质、教唆未遂、教唆犯的处罚等展开探讨,力求对我国的刑法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处罚根据问题是教唆犯研究中的基础性问题.研究立场的确定,事关教唆犯处罚根据研究范式的选择并最终影响结论的得出.传统的教唆犯共犯性说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缺陷,独立构成说应成为研究教唆犯处罚根据的基本立场.借鉴已形成的积极研究范武、消极研究范武与折中研究范式,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应定位于教唆者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法益侵害性,被教唆者的不法作为教唆犯构成要件外结果,也应作为处罚教唆犯的客观根据.  相似文献   

16.
“四人帮”的狗头军师张春桥曾经在一篇所谓“阐述”无产阶级专政任务的黑文中,煞有介事地说,有些人“打着关心爱护共产主义接班人的旗号”,而实际上是“毒害青少年的教唆犯”。不错,在有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社会里,毒害青少年的教唆犯确实有。但是,具有极大讽刺意味的是,在这些教唆犯中,不仅有社会上的坏人,而且还有党内资产阶级的典型代表“四人帮”。就是这个张春桥,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在关于召开上海市第六次团代会的座谈会上,谈到流氓阿飞打群架时竟胡说什么:“我想这样的青年可能有长处,打起仗来很勇敢,当解放军上前线,受重伤不下火线。”请看,这不是一份绝妙的政治教唆犯的自供状么!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刑法在教唆犯这一问题上,完全承袭1979年刑法的规定,只是在法条排序上由原来的26条变为现在的29条。现行刑法对教唆犯的这种定位极易导致在刑事司法中对教唆犯的定罪与量刑无所适从。为解决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应在刑法分则中将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教唆罪,并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设定不同幅度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8.
《好同学》2002,(10)
互联网是个教唆犯,这是我上网半年后得出的结论。  相似文献   

19.
姚文元同志在《论林彪反党集团的社会基础》一文中指出:“在处理被腐蚀的青少年罪犯时特别着重打击幕后教唆犯,这个方针要坚持下去。”教唆犯是散布已经腐烂发臭的资本主义毒菌的罪魁祸首,他们实际上是一支地主资产阶级的反革命别动队。事实表明,正是这些家伙猖狂的幕后活动,使少数经受不住腐蚀的青少年在前面违法乱纪。正象列宁所说:“他们每一个人都是产生新的一代资产者的根  相似文献   

20.
过去,我们对极少数违法学生,也做了不少工作,但由于不明确着重打击幕后教唆犯的方针,只管现象,不抓本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结果问题总是得不到根本解决。毛主席关于理论问题的重要指示发表后,我们联系学校中的问题进行学习,提高了认识。学生中出现的问题,决不是偶然现象,而是社会上阶级斗争在学校的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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