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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教师惩戒行为的发展主要经历了惩教分离、惩趋于教及惩教"合一"三个阶段,并在"礼法"与"律法"中得到明确的规范。教师惩戒逐渐从"以恶制恶"的自然罚转变为"以矫正为目的 "的教育罚。域外教师惩戒行为经历了从放任到限制、由国家利益向学生权利的历史演变。很多国家通过立法禁止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规范和限定教师惩戒行为的实施。目前,我国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受到严重质疑,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以史为鉴,实现教师惩戒行为的现代转型,应通过立法明确教师惩戒行为的教育性、合法性和适当性来实现其德性的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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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仁英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11,(4):94-96
教育惩戒权是中小学教师的合法职权,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在实践中.中小学教师惩戒权主要适用于学生的学业型失范行为、违纪型失范行为、失德型失范行为和违法型失范行为。为更好地发挥教育惩戒权的积极影响,实施中应遵循一定的要求,明确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教育性导向,明晰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构建制度化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体系。 相似文献
3.
教师教育惩戒的依据是合法社会化、教育公正和教育权力.其历史演进经历了古代教育惩戒、近代教育惩戒和现代教育惩戒三种形态,逻辑是从自然权利演进为社会权利再演化为法定权利,不同历史时期的形态特征与儿童身份地位、师生权力关系和教育价值文化密切关联.未来教师教育惩戒的主体形态将以柔性的象征性惩戒为主,而面向需要特殊指导的学生以及严重行为问题的惩戒,将由专职教师和包括学校在内的专门机构来实施. 相似文献
4.
惩戒是教师依法对学生不合规范的行为施以否定性的制裁,以促进其合规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利,它与体罚有根本的区别,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在实施惩戒教育过程中,要注意了解惩戒的代价和风险,把握好教师惩戒的权限,并遵循有关的原则施教,才能发挥惩戒教育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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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以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为原则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违规违纪学生予以纠正,使学生认识并改正错误的行为,惩戒权是教师基于特定职位所拥有的法定职权.惩戒权入法有助于树立教师权威,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重塑规范行为,让教师更好地审视自身的惩处行为.惩戒权的顺利落实,需要以政策为依托,合理把握实施"度",搭建家校互联平台,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建立双向申诉渠道,完善师生救济机制,发挥媒体的监督引导功能,营造良好的尊师重教风气和政策的宣传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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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不仅有助于教师权威的维护和学生行为的塑造,也有助于学校的日常管理,是教师教育权利的体现。"体罚"与"惩罚"在出发点、性质和结果上都具有本质区别,我们应该认清两者之"罚"的不同意义。在教育实践中"罚"应遵循教育性、可行性、可接受性、最后性等原则,巧用"惩罚"而禁用"体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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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教育目的的惩戒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须把握几个原则,即教育惩戒的人本原则、平等原则和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在对学生的具体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时,应明确其行为是否具有可苛责性和可归责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