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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哲畅 《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023,(4):50-57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处于核心地位,适航义务是承运人三项基本义务中最基础、最重要的部分。讨论适航义务须以船舶为依托,关于船舶适航与否应从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两方面着手判断。船舶适航与适航义务是密切联系又本质不同的两个概念,《海牙规则》对适航义务给出了定义。《鹿特丹规则》通过后,承运人适航义务被提升到关键位置,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与传统公约相比有了新的变化,其主体范围扩展至海运履约方,履行期间也不再受“开航前和开航当时”的限制,并且取消了航海过失免责。《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变革将对我国船货双方利益产生影响,世界各国对《鹿特丹规则》也有不同的评价。《鹿特丹规则》的问世代表了未来海商法的发展趋势,我国有理由适时更新《海商法》当中的适航义务制度构造,对适航义务作出更加清晰与合理的定位,理清适航义务与免责事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适当提高适航义务的标准,延长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相似文献
2.
无单放货是长期困扰海上货物运输实践的重要问题。无单放货保函没有改变无单放货的违法性,承运人应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第一性责任;《鹿特丹规则》下凭指示放货的规定将一定条件下的无单放货行为合法化并为承运人创设了新的诉权,但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第一性责任的法律地位没有变化。 相似文献
3.
无论是在我国的《海商法》中,还是在海商法学界的理论探讨中,承运人的责任都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不完全过错责任制,其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51条和第59条;规定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第46条第2款纯属多余,应予删除;规定承运人管货义务的第48条前应加上“在本法第46条规定的责任期间内”这一义务履行期间。 相似文献
4.
实际承运人的识别及其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阳嫄 《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4,25(4):94-97
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解决了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许多问题,对于规范海上运输关系,更有效的保障货方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根据"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系统分析了其构成要件和识别方法,在此基础上以定期租船运输为例,提出不同情况下实际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以及责任认定的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5.
杨碧瑛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1):42-44
铁路承运人的责任范围以承运人接受货物为开始,而至货物交付为止的全部期间。最后总结出国际铁路运输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中的责任期间在衔接上存在着问题,与《汉堡规则》中的责任期间衔接的比较紧密。 相似文献
6.
徐仲建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2(2):52-54
世界上百余种提单中半数以上印有“不知条款”,表示承运人对提单上有关货物的包数、件数、重量或体积等记载不负责任。“不知条款”是否有效,直接影响提单的价值。同为《海牙规则》缔约国的英美两国,在其国内司法实践中对“不知务款”效力的态度迥然不一,体现了他们分别保护承运人和货方利益的精神,对此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相似文献
7.
刘萍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0(5):24-26
在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运输中,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国际惯例,但这些国际惯例规则在我国没有适用的路径。关于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如何交付货物问题,目前并不存在国际惯例,各国之间的法律差异只能依靠国际私法规则,通过援引准据法加以解决。在我国无单放货的审判实践中,存在对国际惯例适用泛化、工具化的倾向。 相似文献
8.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历史悠久,体系完备;有着许多独特的法律制度,一直是国际贸易法的重点和难点之一。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核心内容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问题,因而理解和掌握这一部分内容,对于学好国际贸易法、提高考试成绩有着全要影响。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的责任主要规定在提单条款中。目前,规范提单的国际公约共有三个,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海牙规则》制定于1924年,缔约国最多,影响也最大。《维斯比规则》制定于1968年,仅对《海牙规则》作了一些技术上… 相似文献
9.
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在履行提单的权利义务方面 ,主要的法律问题集中在承运人的责任方面。从本世纪 2 0年代到现在 ,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发生过并正在发生着重大变化 ,而这些发展变化主要是通过《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三个国际公约表现出来的。我国不是三大国际公约的缔约国 ,但我国的《海商法》吸收并反映了公约对提单的法律调整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0.
蔡芳 《西北成人教育学报》2014,(1):62-66
在合同相对性原则下,履行辅助人就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时面临不确定的风险,不利于国际航运的发展,有必要引入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理论。《鹿特丹规则》创设的"海运履约方"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但与《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应顺应国际航运的总体发展趋势,在未来修改《海商法》时借鉴《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制度的合理规定,完善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及其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1.
裁判文书数据显示,《信托法》不仅在被援引总量和单独被援引数量上少于《合同法》,且在被援引位置上也放在《合同法》后面,呈现出信义义务条款被《合同法》诚信条款取代、信义义务被视为合同义务、合同法免责条款用于规避信义责任等现象,导致信托纠纷司法路径“合同法化”倾向、信义义务被弱化的问题。究其原因,既有理论概念模糊、信托立法粗疏的因素,又有裁判思维惯性以及缺乏文化内生动力的影响。改变《信托法》信义义务规则的司法“弱势”处境,尚需落实信义义务的立法确认,完善信义责任和免责规则,对司法识别进行多维强化并将信义观念内化于心。 相似文献
12.
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民韬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26(1):57-58
近年来,随着国际货物运输贸易的兴盛,无单放货案件在我国大量增加。无单放货案件通常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而处理民商事案件最重要问题是确定案件所适用的准据法。因而本文从提单的性质出发,阐述对无单放货案件的定性问题,进而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说明。由于无单放货行为主体不仅是承运人,而且包括实际承运人。由于目前实际承运人的地位以及其的无单放货行为有着特殊性,因而本文不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一直以来,对记名提单是否应该凭单放货一直存在争议.《鹿特丹规则》之前的国际公约并没有规定,各国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此问题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这就使得记名提单无单放货问题的处理上出现比较混乱的状况.文章意在通过对记名提单无单放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鹿特丹规则》,分析记名提单等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无单放货问题的规定的利弊,以期对我国修改和完善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的相关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本文就一起承运人丢失乘客遗失在出租车上物品的责任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问题的一些不同观点进行了较全面的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承运人继续妥善保管乘客遗失在出租车后备箱里的物品这既不是承运人在客运合同中的附随义务.也不是什么客运合同的后合同义务.而是承运人所承诺的客运合同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此期间承运人与乘客之间也不是保管法律关系而仍然还是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等观点。 相似文献
15.
高华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1(3):29-33
海上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内容当属海上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海牙规则》所确定的承运人的过失责任原则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从法理学角度来看,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是违反公平原则的。而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维持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仍是当前海上运输业水平还不够发达的情况下,一种比较有效率的做法。我国海商立法在优先考虑效率价值目标的同时,应兼顾公平价值,在当前基本保持现状的同时,对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进行一种渐进式的修改和完善,以推动我国海运业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16.
《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律,综合吸纳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信息定义、处理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规定,分别从处理规则、个人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主管部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特别在禁止利用自动化决策“大数据杀熟”、加重大型互联网平台信息保护义务、严格个人信息跨境要求、禁止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奠定了中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主基调,初步确立了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17.
国际贸易焦点问题透视——几种特殊情形下无单放货责任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阐述了无单放货情形增多的贸易背景,指出现实中与无单放货相关的情况颇为复杂,大多数情况下,承运人要承担责任,尽管他会提出各种看似合理的抗辩;少数情况下,某些特殊的法律事实可能会使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受到削弱,这时承运人即使无单放货也无须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8.
科室与承运人订立的是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对于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损害,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对乘客的财产损害,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当乘客的损害是由第三人所致时,承运人也应负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19.
张羚君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2):86-89
民航总局2012年《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提出"航班延误"的计算公式,明确了航空公司作为航班延误承运人所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为了进一步保护旅客的权益,规范航空公司的服务水平,仍应从立法和政策方面完善民航延吴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20.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28-33
德国《商法》第5编"海商"的修订于2013年生效。中德两国航运经济形势以及对《鹿特丹规则》所持态度存在相似性,因而德国海商法改革对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借鉴价值。我国《海商法》修改时应当借鉴德国海商法改革的部分内容,将承运人责任期间统一规定为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维持目前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赔偿限额的规定,同时构建更为完善的举证责任体系。但是,我国不应参考德国海商法改革中关于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