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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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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诉讼诈骗行为单独设罪符合国内外诈骗罪的立法模式,符合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和刑法谦抑性等原则的要求。在刑法分则体系的具体安排上,应该根据它所隹害的主要客体来确定。在个罪具体内容设想方面,罪名宜采用“诉讼诈骗罪”,罪状与法定刑的设计则可以参照现行刑法对金融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2.
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能够使罪与刑在法律上明确化、法定化.在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应明确以下几点:真正落实“有法可依”的法制指导方针;废止现行刑法中的类推制度;罪与刑规定应明确化,取消刑法溯及力的从新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各种手段提起民事诉讼已屡见不鲜,这种虚假、恶意的民事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虚假诉讼的现状及成因的分析,提出打击虚假诉讼刑罚手段不能缺位的观点,并通过与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相关罪名的比较,对设立“诉讼欺诈罪”的刑法规制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4.
转化犯不应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到罪的转化。基本罪的成立是转化犯发生转化的前提条件.其罪质的转化发生在行为人实施前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其法律特征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转化犯立法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符合经济性原则,可以减少诉讼环节,方便量刑。  相似文献   

5.
"民间高利贷"属于一种违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不宜入罪,将"民间高利贷"按照刑法分则中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予以定罪量刑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但高利借贷的过程中经常会引发其他的犯罪行为,借贷的"前行为"有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后行为"有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等。目前,我国刑法不宜增设高利贷犯罪,对于"民间高利贷"应当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制。  相似文献   

6.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一个罪名,我国刑法规定其犯罪手段包括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笔者认为应只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尽管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其区别又是十分明显的。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诈骗罪的关系以及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形态问题应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7.
金融诈骗罪的立法沿革揭示出金融诈骗犯罪刑法分类的理论争议在于独立成节是否合理与必要。通过对犯罪客体分类标准以及法条竞合适用的分析,金融诈骗罪的独立成节凸显了“特殊优于一般”还是“重法优于轻法”两种处理方式上的矛盾。然而,金融诈骗罪作为罪群式立法更能保护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相亲融,应当受到更多的包容。  相似文献   

8.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受罚,即“法外无刑”。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应坚决取缔“法外有刑”。  相似文献   

9.
罪刑关系一直以来便是刑法学研究的重点。罪与刑之间应当是互相关联,互相制约的。面对一些复杂个案,当传统因罪生刑理论无法解决时,合理地引入以刑制罪的反向思维模式,不仅不会破坏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反而对于案件结果的公正性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以刑制罪的适用必须进行严格的限制。既不能重量刑而轻定罪,也不能突破刑法条文的原有文义。只有坚守于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的以刑制罪才能真正发挥其价值。  相似文献   

10.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受罚,即“法外无刑”。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应坚决取缔“法外有刑”。  相似文献   

11.
当今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日趋激烈,不同刑法解释立场对严重的教师虐童行为应否入刑以及入刑应如何定罪的问题形成不同的观点:形式解释论认为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石下,现行刑法中无对其规制的合适罪名,只能以无罪处理;实质解释论则认为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量刑。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在罪刑法定视域下其实是高度统一的,只是面对不同案件应选择不同的解释限度。当前我国已进入法治轨道的初始期,入罪时应坚持形式解释优先的原则,不宜轻易突破法条原义;出罪时应坚持实质解释的优先性,对虽有明文规定但不具有严重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只能以无罪处理。这方为严密刑事法网、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2.
价值判断在追求实质正义的司法活动中必不可少,但由于其主观性的缺陷,必须加以形式上的限制,而罪刑法定原则是法律形式价值的最高体现也是价值判断应遵循的根本准则.这项限制尤其应体现在出罪问题的价值判断上,许多学者主张将刑法第13条作为出罪的形式依据,此做法会使出罪的价值判断摆脱形式上的束缚而更倾向于任意性的危险,所以出罪问题更应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13.
"套路贷"犯罪不是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是一系列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套路贷"与民间高利贷之间存在目的、手段及法律后果的不同。"套路贷"相关罪名的认定要按不同的处罚原则进行界定。在收集"套路贷"犯罪相关证据时要从不同犯罪阶段有侧重点地进行证据收集。  相似文献   

14.
1995年全国人大《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确定了集资诈骗罪这一罪名,新刑法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决定》的规定,形成了现行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该条明确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本罪的主观构成要素。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法律条文是认定犯罪的基础。因此,依据刑法第192、176、179的规定,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型犯罪的主要的区别在于:  相似文献   

15.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促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系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表现,其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无论使用"诉讼诈骗""诉讼欺诈"还是"恶意诉讼"来表述虚假诉讼行为,都是不恰当的。从应然的角度看,虚假诉讼罪存在的范围不应当仅限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应当包括仲裁程序。虚假诉讼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间隔。从这个意义上讲,虚假诉讼罪属于结果犯。《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侵财类虚假诉讼罪想象竞合犯的定罪问题以及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等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数学的研究与立法、司法相脱节。造成执法难和难执法同时,常会出现以罪刑法定的名义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使刑法两大铁则不能兼备。信用卡诈骗罪立法上的缺陷,也证明了这一点,在修订后的信用卡诈骗罪中,拟制款的规定未考虑当犯罪数额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而未达到盗窃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时的情况,若一概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则重罪轻判,放纵了这一数额段的犯罪,这与此行为入罪时的标准相悖反。因此深入开展刑法数学研究为我国刑法学界理论研究不可或缺的内容。  相似文献   

17.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核心价值就是限制权力,保障人权。我国刑法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为了保障人权,我国刑法大部分是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我国是通过刑罚权的行使来达到保障人权这一终极价值,但为了防止刑罚权的滥用,我国刑法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首要原则,以保障人权。[1-2]  相似文献   

18.
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获得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传统观点将罪刑法定原则视为不可克减并具有绝对优越性的"铁则",会导致罪刑法定原则被架空。罪刑法定原则的局限性表现在一系列"反罪刑法定主义"的判例当中。欧洲人权法院在废除婚内强奸除罪事由的判例中,重新划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边界。这种提倡存在边界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做法,对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具有特别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彭风莲教授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百年变迁研究》,今年3月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全书320千字。罪刑法定原则源于西方,其核心价值是保障自由、限制权力。该原则于清朝末年登陆中国。民国时期,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典中虽有明文,但在特别刑法与司法上却屡遭破坏。新中国成立后,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经历了形意迷失、形意飘忽、形意俱备的过程;在司法上,法律意义上的罪与刑,经历了由领导入定、由执政党定、由法定的历程。[第一段]  相似文献   

20.
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一些学者开始对社会危害性产生了质疑。事实上,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承担的是出罪功能,因而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一致性。当然,基于我国犯罪构成是评价行为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因此应当把社会危害性的出罪功能纳入犯罪构成中来,从而达到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的契合,完善三者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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