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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中,将公安、检查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活动的“侦查”,误为“侦察”的,可以说是个带有相当普遍性的老问题,对12种报刊今年五月份刊登的章统计,将公安、检查机关侦查活动的“侦查”误为“侦察”的,占45%。新闻媒体在报道河南省登丰市公安局局长任长霞模范事迹的多篇章中,有半数以上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侦查”误为“侦察”。  相似文献   

2.
如果以为警察的“察”同侦察的“察”是同一个字,那么搞侦察的一定是警察,这么想的人这时已犯了错误。 《现代汉语词典》列有“侦察”和“侦查”两个条目,分别释义为:侦察:为了弄清敌情、地形及其他有关作战的情况而进行的活动。侦查:公安机关为了确定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而进行的调查。可见,警察“侦查”而不“侦察”。目前,让警察去侦察的报刊并不很少,例如:  相似文献   

3.
五十年代,毛泽东曾要求写文章的“秀才”们要较多地懂得马克思主义,又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科学知识、词章修养,因为这些因素直接关系着文章的质量。近期阅读报刊发现。“秀才”还需多懂点法律的ABC;否则,不仅自己糊涂,还会通过写的文章误人子弟,试看下例: “干警……侦察”(西安日报1版《两天连破两起凶杀案》),“干警们多次侦察”(陕西日报《西安公交分局侦破一贩毒团伙》),“警方……侦察破案”(企业周报《没有受害人的刑事案件》),其中的“侦察”均应为“侦查”。“侦察”与“侦查”两词音同义异,前者是军事名词,指“为获取军事斗争所需敌方或有关战区的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如电影《渡江侦察记》;后者是法律术语,指“在刑事诉讼中为搜集证据、审查证据、确定犯罪事实、查明犯罪人而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在我国,侦查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都无权侦查”(《辞海》)。《刑事诉讼法》中有“侦查”,“侦查人员”之说,而无“侦察”之谈,也说明“侦察”与“侦查”有别,不可混淆。 “提供了罪犯的特征”,“案犯……供认了”,(西安日报《女车主屡屡遭抢劫……”》),“将罪犯引诱到”。“抓获了杀人犯”(陕西日报《无私奉献的女警察》)其中的“罪犯”与“案  相似文献   

4.
在报道政法系统的题材时,发现有的记者和通讯员常有用错法律概念的现象,引起法律工作者的质疑,使当事人产生歧义,也易使报道对象名誉受损,给读者造成法律误导,影响宣传效果。笔者多年担任公、检、法、司等战线记者,从来稿中发现用错法律概念的现象不少,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5.
唐亲 《大观周刊》2012,(41):102-102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指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诉讼活动的监督,它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实行法律监督是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6.
(一)“罪犯”的称呼要慎用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说,任何公民,在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对这些人员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称之为“被告”或“被告人”。只有在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后,才能称之为“罪犯”。 (二)公安人员不能去“侦察”案件 “侦察”与“侦查”,一个是军事用语,一个是法律用语,二者是有区别的。侦察是指军事上为了弄清敌情而进行的活动。而侦…  相似文献   

7.
晓言 《中国广播》2004,(4):62-62
“侦查”与“侦察”两个词,读音相同,但其词义却大不相同。“侦查”多用于有关案件处理,“侦察”多于军事方面,不可混用。  相似文献   

8.
晓言 《中国广播》2004,(3):62-62
“侦查”与“侦察”两个词,读音相同,但其词义却大不相同。“侦查”多用于有关案件处理,“侦察”多于军事方面,不可混用。  相似文献   

9.
一、侦查通讯和案例通讯的概念侦查通讯和案例通讯是公安、法制报刊独具特色的新闻体裁,它们是公安法制报刊发表较多、读者群广泛的一种法制通讯。按照我国的司法程序,将司法活动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侦查通讯和案例通讯是以不同司法程序阶段的新闻事实为表现题材的相近似的法制通讯。侦查通讯报道的内容、新闻事件是发生在司法程序的立案、侦查、破案阶段的事件、事实,表现在党的领导下  相似文献   

10.
李双江 《大观周刊》2012,(45):96-97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了证据的概念,增加了证据的种类、收集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人,严格规范了证据的收集程序,增加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制度。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制度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尤其是对以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种类为主要办案方式的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准确理解、全面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新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同时保障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推进,讨论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专门就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修改结合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特点。就证据制度的修改对渎职侵权犯罪侦基工作的影响尤其是推进作用做探讨,以期进一步推进渎职侵权侦查工作。  相似文献   

11.
在报道各种犯罪案件时,常见用错法律概念的现象,粗粗分析,大体有以下诸种: 一、混淆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两者无论在性质上、适用对象上都不同。后者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重大嫌疑犯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前者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被处罚的人只是一般违法或犯了错误,而没有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2.
李祥国 《新闻前哨》2007,(11):45-45
新闻工作者如何有效保护自己,要做到以下几点。——增强法律意识。近年来,新闻侵权案件增多,与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养不高有较大关系。有些记者在报道涉及法律问题的稿件时,往往是"临时抱佛脚",对有关法律知识是急用现学,生吞活剥,简单对号,用对了是"蒙"的,用错了就可能当被告。因此,新闻工作者要从增强法律  相似文献   

13.
侦查通讯是法制新闻独有的重型武器。记者爱写,读者爱看,具有广阔的前途。但要写好侦查通讯,也不是容易的事情。写侦查通讯的记者,既要了解侦查的法律程序和侦查学知识,又要有一定的组织结构、文字表达能力。怎样才能写好侦查通讯。为读者提供严肃生动的精神食粮?结合自己长期的采写实践,试作初论。  相似文献   

14.
目前的法律传播存在"易读性传播"与"严谨性传播"的矛盾、"碎片化传播"与"系统化传播"的矛盾、"知识化传播"与"人文化传播"的矛盾。有效化解这些矛盾,提高法律传播效果,需要实施法律概念的类型化传播策略,对"学理概念"和"文本概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实施法律规范的完备性传播策略,对法律信息进行"颗粒化分解",形成"法律知识元";实施法律文化的多元化传播策略,开展实践性传播活动和生活性传播活动。  相似文献   

15.
新闻单位在报道刑事犯罪案件时,常见用错法律概念的现象,就笔者所见,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混淆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两者无论在性质上、适用对象上都不同。前者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重大嫌疑犯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后者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被处罚的人只是一般违法或犯了错误,而没有构成犯罪。二、缓刑与“缓期执行”不能混同。缓刑是对一定刑期以下剥夺自由的刑罚有条件地不予执行。  相似文献   

16.
海峡两岸司法制度、检察体制互不相同。比较海峡两岸检察体制并相互借鉴、完善,有利于为两岸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也有利于为两岸进一步加强法治交流合作乃至政治对话打下坚实的基础。两岸的司法体制都实行审、检分离,均有审判制度与检察制度之分。大陆的检察院与法院并列为同一级司法机关,台湾的检察署在形式上附设于法院,同时又隶属"行政院法务部"。大陆检察院职权涉及侦查、公诉、法律监督三项,台湾检察署主导刑事案件侦查活动,是为"检警一体"。  相似文献   

17.
李华扬 《大观周刊》2012,(31):53-53
中外刑事司法长久以来的经验表明,侦查阶段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的阶段,也是犯罪嫌疑人最需要律师帮助的阶段。对待知识分子的态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良心,而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态度则可以反映一个国家司法的透明度与人权的保障情况。在强大的回家机器面前,任何人都脆弱得不堪一击,那么最有可能受到国家最严厉的法律-刑法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则更是显得渺小,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则意味着其人身自由或多或少地已经受到了限制,这不仅是对其自由的限制也会对其心理造成巨大的压力。在此情况下。能够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并且具有会见权的就只剩下律师了.所以甚至可以说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怎样的权利足以反映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精神与价值取向。而律师在侦查阶段具备的权利中尤为引人关注的一点便是侦查阶段的在场权,什么叫侦查阶段在场权,其存在的意义以及我国法律现阶段对此的规定是本文接下来将要探讨的几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8.
《新闻导刊》2006,(4):19-19
表现之一:妄下结论型我们常常在法制新闻报道中看到这样的结束语:某某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法律的严惩”是通过法院的终审判决来实现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在法院终审判决前.被告人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媒体无权作出其“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的结论。  相似文献   

19.
廖天觅 《大观周刊》2013,(11):36-36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越来越受侦查机关的重视,在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给的法律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加以规定,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只对技术侦查措施做了概括的规定,但它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却是毋庸置疑的。本文试图通过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论述,明确其在侦查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20.
严锋 《大观周刊》2012,(34):101-101
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能,但在侦查权的行使和监督上存在一定的矛盾。明年即将实施的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侦查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应认清当前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寻找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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