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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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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课题组针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非显而易见性的关系,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比较研究得出以下观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是创造性判断的单独因素,而是通过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启示的确定,蕴含于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过程中,或在非显而易见性判断后,修正创造性判断结论。在不同的案件中,发明的实质性特点和技术进步的程度有高低之分,其对创造性判断结论的影响要综合评价。当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越来越显而易见,则发明欲具备创造性所需的技术进步也应随之提高,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但前者在创造性的整体判断中所占权重更大。发明的技术效果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产生质变,重点需要判断其与现有技术已知性能的相关性。在"量"上优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尚不足以证明预料不到,还应当结合相关背景技术和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确定该效果是否超出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  相似文献   

2.
发明是否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重要因素,也是审查过程的难点。本文选取三个高院判例,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判断、以及不同描述方式的技术效果的比较等方面阐述了化学领域如何判断发明是否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强调证据在判断发明是否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上的运用。  相似文献   

3.
在对发明的"非显而易见性"进行判断时,根据我国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应该将"非显而易见性"做广义的理解,而非仅将其局限于技术方案的狭义理解,更不能将其与具体的判断方法"三步法"划等号。在对"非显而易见性"做广义理解的基础上再判断"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创造性的影响,可能会得到一个全新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本文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例,从立法宗旨的角度出发,就"非显而易见性"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笔者的观点,以期从另一角度为如何判断发明创造性提供一点思路。  相似文献   

5.
美国专利法第103条款规定,要求保护的发明应作为一个整体相对于发明完成时本领域具有普通技术的人员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这种条件涉及获取专利的发明所需要的水平和程度,只有当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没有在现有技术中被明确地披露或记载,才应用非显而易见性的标准。如果被要求保护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那么,专利显然是无效的。了解美国专利法103条款的非显而易见性标准的建立过程,将对我国的专利授权判断有很强的借鉴性。  相似文献   

6.
一、引言《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中给出了判斷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显而易见的方法,亦即"三步法"。同时《指南》还强调了在判斷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时"要从最接近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斷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可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正确评价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基础。对于如何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相似文献   

7.
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创造性评述"三步法"中第三步判断技术启示的基础,它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是创造性判断的核心和难点。本文作者以一个实际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重点论证了客观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对于客观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8.
协同作用经常在专利申请或申请人答复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被提及,而协同作用作为由《协同学》而引申出的概念,审查人员对其具体的实质含义的准确理解对建立协同作用与预料不到技术效果之间的关联性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协同学》中的协同的具体含义并分析了协同作用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之间的关联性,从而为协同作用在专利审查中的考量提供一定的借鉴.  相似文献   

9.
<正>创造性审查中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而显而易见性的审查焦点集中在技术启示的判断。技术启示包括“发现技术问题”的启示和“寻找技术方案”的启示。技术问题指引技术启示的认定。只有能够意识到现有技术的缺陷,才有可能去寻找解决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因此,技术问题是技术启示的最初动力。技术问题的存在具有客观性,但技术问题的确认却具有主观性。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由于审查员的主观性,导致所确定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会出现的问题有:技术问题过度上位化、脱离技术领域确定技术问题、技术问题手段化不涉及技术效果、技术问题片面化偏离发明实质、难以提出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等问题。本文以案例的形式示例几种确定技术问题时会出现的情形,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10.
马库什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评价仍应以"三步法"作为审查基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只是马库什权利要求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而非审查基准。马库什权利要求与采用其他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相比有其特殊性,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评价角度以及判断标准也有其自身特点。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从比较对象、比较方法以及"预料不到"的衡量尺度等角度研究了马库什权利要求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评价标准,以期为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评价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1.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已经明确规定商业成功是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虑因素之一,但其规定比较简略,操作性不强。对此,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国内外相关规定和案例,以期对专利申请人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5.4节规定,如果发明获得商业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  相似文献   

12.
"有限的试验"的结果很重要,如果结果是预料不到的,则有利于证明发明的创造性,反之,则不利于证明发明的创造性。  相似文献   

13.
马库什权利要求属于一种概括性的技术方案,而非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集合;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以不产生具有新性能和作用的一类或单个化合物为原则;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首先遵循"三步法",而不宜直接适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以清洁技术为例,针对转用发明的专利申请策略展开讨论,对美国专利法规中有关转用发明的可专利性规定进行分析,指出克服“固有先占”和“显而易见性”是转用发明专利申请中的两个关键环节,并以清洁技术领域的太阳能光伏技术为例,提出了转用发明专利申请的具体策略.  相似文献   

15.
本文针对申请人在申请日后补交的证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是否考虑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且结合相关案例比较了我国与欧美对这一问题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从而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与建议。  相似文献   

16.
对于专利的授权以及有效性而言,创造性是一个基本的条件,在专利审查以及权利权的确权程序中涉及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经常是各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发明构思作为理解发明,重塑发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审查和确权工作中已经得到了大力的提倡。从发明构思整体技术方案中去分析和认定公知常识,是保证公知常识的判断不出现偏差,发明创造性的显而易见性能够得到准确判断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7.
在评析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时,从技术方案中的细节出发往往可以确定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乃至确定专利申请是否取得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而确定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  相似文献   

18.
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基于确定的技术问题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对于创造性结论的判断有着重要的影响。实际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往往难以根据某些区别特征给出准确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文结合两个实际案例,从单个区别和多个区别两种情况入手,分析探讨了在说明书未明确记载区别特征的技术效果时,如何正确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旨在为在审查过程中遇到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难点提供有效途径,保证创造性的评价客观公正。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从一个欧局的创造性评述案例出发,针对在创造性判断时多篇现有技术结合评述非显而易见的情况,采用"技术领域+技术效果"相结合的评述方式,对于如何确定多篇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改进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获得发明的技术启示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0.
在发明专利审查有关创造性评述的三步法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就是第三步,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尽管审查指南中给出了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的三种情况,但在实际案件的审查中这仍然会成为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争议的焦点,审查员、代理人或申请人对于技术启示的判断往往会产生分歧,经常会出现将某个独立特征的功能作为创造性判断中对整体技术方案的启示,而探讨产生上述观点分歧的原因是非常必要的。下面就通过实际审查中遇到的一个典型案例,对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作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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