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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娟萍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3,(6)
在西方,立法听证是公民参与立法的常规化渠道,是西方法治建设的重要内涵之一,而对于由听证所形成的听证笔录,其效力更是意义深刻;在美国,由正式听证所形成的笔录是具有“案卷排他”效力的;在德国、日本等国,听证笔录也是立法的重要依据或参考.我国《立法法》也确立了立法听证制度,但是对于听证笔录的效力却无规定,以致出现了“听证秀”的现象,论证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效力对落实《立法法》,促进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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