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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虹丽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4,(8):129-130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源于大陆法系不同构成要件理论之争,我国当前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虽然宣称是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但由于采用不同的构成要件理论,导致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在解释自己的观点和批判对方的观点时不断变换解释的内容,造成概念不清,内容含糊,从而陷入对彼此的误解中。当下刑法解释应该走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论,确立在客观解释的立场上,用类型化的思维解释刑法,以确定刑法的"文义射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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