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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语境下,法律形式表述为"法"的形式是较为妥当的。所谓法的形式是指国家法的外在表现,其指向的是"法"的具体的、形式的层面。而魏晋南北朝法的形式变迁表现在法的形式的外部变化和法的形式的内部发展两个方面,主要包括科的形成、以格代科、律令分野、律学的发展、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及引礼入律等内容。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发展,强化了法律的儒家化进程,为封建正统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体现了法的形式与内容的内在契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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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颁行《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废弃宗祧继承、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确立了西方的财产继承制度,实现了继承法律的制度变革。从诉讼档案所反映的司法实践状况来看,不同主体对继承权利积极诉求,法官会严格依法裁断,其较为生动地反映了新制度与传统继承制度之间的碰撞,二者的互动也推动了新的继承法律秩序的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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