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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宗福 《科学.经济.社会》2010,28(2):146-148
社会立法一词最早出现于德国,其源头可以追溯到英国的济贫立法、劳工立法以及德国社会保险立法。民国时期,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立法活动从无到有、渐生渐长。劳工立法可视为民国社会立法的初始阶段,但完整意义上的社会立法实际上开始于国民政府社会部成立之后,社会保险法与社会救济法则是其主体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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