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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之立法技术分析——以两个加重情节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启明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2(5):27-32
以"盗窃金融机构"和"盗窃珍贵文物"为切入点,对盗窃罪的行为模式和法定刑进行分析,发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行为模式、加重情节、法定刑设定的认识极为混乱和不科学,从而造成了盗窃金融机构和珍贵文物行为的构成性地位不明,加重情节规定层次混乱,法定刑设定依据与幅度失当等问题,而造成这些混乱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科学的立法技术的缺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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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启明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0-35
商业秘密在刑法中与在民商法、经济法中有着不同的定位,基于刑法谦抑性,应对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做出合乎法理的严格解释。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视角比较研究,是认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定位的重要方法。损失额是本罪认定的决定因素之一,而刑法与民法是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目的看待损失的,在本罪中,应同时考虑侵权法与刑法中认定责任的逻辑。重大损失认定的依据应以侵权获利额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可参考许可使用费。单位犯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常见的犯罪形态,在本罪的行为模式中,个人的侵权行为与单位的行为具有对向性,单位之外的个人也有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