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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际环境法拓展了传统国际法的主体范围,明显地挑战了以国家为中心的传统国际法主体结构。近年来,非政府组织已成为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参与者,鉴于国际环境法主体区别于国际法主体的特殊性与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赋予非政府组织国际环境法主体资格是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法视域下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重要保证,也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赋予非政府组织国际环境法主体资格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因此,需要在“正向”语境上,明确其独立参与国际环境关系、享有国际环境法上的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能力的具体内容,如其享有的环境参与权、环境申诉权和环境知情权等权利及其承担的合法参与国际环境关系等义务;同时其“负向”意义上法律能力的特殊性和局限性也需加以明晰,如非政府组织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具有何种程度的主体资格,需要依照其规模、影响程度和处理国际关系的实际能力来决定,非政府组织无权单独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申诉权也受到严格的限制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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