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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我国的《海商法》中,还是在海商法学界的理论探讨中,承运人的责任都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不完全过错责任制,其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51条和第59条;规定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第46条第2款纯属多余,应予删除;规定承运人管货义务的第48条前应加上“在本法第46条规定的责任期间内”这一义务履行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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