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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琛云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2,(5):33-39
审刑院作为北宋前期中央最高司法机构之一,其法官选任一直受到朝廷的高度重视,自建院之初,就形成了一整套法官选拔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审刑院长官与属官遵循着不同的选任原则,长官的选任多强调入选者的资格,属官则更注重其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不同的选任标准体现了统治者赋予审刑院制度"集权"与"慎刑"的双层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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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刑院作为北宋前期最高的司法机构,是在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背景下设立的,它的主要职能在于复核地方上奏的疑狱和限制宰相的司法权。其院址及人员的配置自设立之后几经变化,最后在北宋中期推行的官制改革中被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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