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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我们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司法实践部门面对此景,只好参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凭自身理解去确定谁应成为被告。于是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做法不一,有的将新闻单位与记者同列为被告,有的则只将记者或新闻单位列为被告。理论界对此也看法不一,观点各异,出现了以下几种学说:1、起因说:即谁为具有侵权内容的文章提供原始素材的,谁就是被告;2、执笔说:即以侵权文章的撰稿人作为被告;3、权力说:即有权签发文章的是被告;4、控告说:即根据受害人的控诉来确定谁是被告,尊重原告的意思;5、实现说:即以刊载侵权文章的报刊社作为被告;因为实现完成侵权行为的是报刊社。①根据控告说,原告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对谁成为被告,可以有所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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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有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所谓歪曲,是指曲解作品原意,破坏作品表达方式的行为;篡改是指擅自增补、删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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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缺陷的报道中往往涉及专业知识。对记者的报道不应苛求。报道者无实际恶意,适当履行了职责,就不应认定为存有过失。不允许媒体“出错”,实际上是剥夺了媒体发现过错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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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德安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27(6):29-33
TRIPS将进一步加强技术拥有者在技术供应方面的全球垄断地位,专利制度就要将这种技术的优势转化成为市场垄断权。对外专利申请量过少将不利于中国的企业最终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开拓国际经济的大市场。要突破他人专利的樊篱,就必须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未来我们能拥有多少高质量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成果将决定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兴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