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谈江萍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7(4):58-60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看均存在缺陷。表见代理可以适用于法定代理情形,这是由表见代理设立的基础和目的所决定。当然代理责任的承担应该有异于意定代理,这时可以借鉴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责任垫付制度,即最终责任由有过错的代理人承担,在代理人不能承担或部分不能承担责任时,如果被代理人有财产可由其垫付,被代理人在垫付后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相似文献
2.
3.
董瑜芳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9(2):52-55
表见代理现象存在于委托代理之中,但不论是委托代理,还是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均可能发生表见代理的行为。目前,学术界对表见代理的概念界定仍存在着一定的分歧,这种分歧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表见代理在法律上的执行。因此,明确界定表见代理的概念,充分认识其表现形式,严格掌握其归责原则,对我国立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