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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闻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23,(11):119-127
当前冒名顶替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原因在于对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具有局限性与片面性,因此对该罪名进行刑法教义学层面的讨论尤为必要。冒名顶替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公平与公民个人发展权。行为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以实现其参与利益分配的目的。冒名顶替行为具有持续性,因此冒名顶替罪属于继续犯,应从行为人冒名顶替行为被社会公众知晓起开始计算本罪的追诉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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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体育》2012,(2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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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高考冒名顶替”“人事档案造假”等事件不时曝光,其中均存在伪造、篡改档案行为,严重侵犯了档案的真实性、凭证价值性和公民个人权利,在广大民众中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而新修订的《档案法》对其惩处力有限。在目前现有刑法框架下,伪造、篡改档案行为本身并未实现犯罪化,存在刑法治理盲区,亟待弥补不足。《档案法》及现有刑事法律难以有效治理伪造、篡改档案行为,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伪造、篡改档案罪,对伪造、篡改档案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刑事处罚,以实现对法益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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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冒名顶替上大学案的教育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南方某省的万某冒充同学卢某上大学并顺利毕业、就业的案件,即卢某案经媒体披露而轰动全国,引起公安部、教育部的高度重视。此案的发生与学生所在中学、教育招生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及高等学校等都有直接关系,此案给当事学生带来伤痛的同时,降低了人们对高考制度的公信度,留给人们诸多思考,警示人们要采取有效策略防范类似案件的再度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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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奔芳 《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8(1):47-49
自科举制度产生后 ,读书、应试、做官就紧密联系在一起。历代科举及第者甚少 ,为了中举及第 ,于是 ,“通关节”、“冒名顶替”、“挟带”、“替考”等舞弊手段在科场上纷纷登场。历代统治者对科场舞弊深恶痛绝 ,并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和惩治手段。客观地看待和评价历代统治者对科场舞弊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对当今严明考场 ,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人才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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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烁宏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3,(6):70-75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冒名顶替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适用仍处空白。法益是判断“着手”与既遂的核心,要区分本罪的各形态,就要先厘清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取得相应资格公正性。判断本罪基本犯的着手,要以目的行为“顶替”为基准;判断本罪组织、指使型犯罪的着手,关键在于对“组织、指使”的理解“。组织”就是通过招募、雇佣、纠集、引诱、介绍、强迫等手段,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冒名顶替他人三类资格的行为;“指使”就是教唆他人冒名顶替他人三类资格的行为。判断本罪是否既遂的关键在于认定本罪的性质,本罪的基本犯是行为犯,而本罪组织、指使型犯罪则是结果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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