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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运用问卷调查的方法研究了当前大学生自我接纳和心理不安的现状以及两者的相关,并且将结果在性别、年级两个方向上进行了差异比较。研究结果表明当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良好,绝大多数学生既能接纳肯定的、有优点的自我,又能接纳否定的、有缺点的自我;当前大学生总体上处于成长不安的心理状态,心理成熟水平不高,心理成长空间较大。 相似文献
142.
何婧凡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3,(5):59-61
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在既吸收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又继承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但其规范存在很多歧义,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研究。不安抗辩权具有暂时性,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其抗辩事由具有法定性,其行使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应该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不安事由"的举证程度以及中止履行的范围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3.
张渭绒 《西安欧亚学院学报》2006,4(1):42-44
我国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采用了源自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源自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探讨由于两大制度本身的差异所带来的问题,提出应明确规定哪些情形属于预期违约行为,未违约方可以通过采取是否接受对方的预期违约而做出相应的救济措施,从而完善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144.
王庆军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7(1):1-4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履行制度,它既借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也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其构成要件有四条,即:要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具有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合同的履行要有先后顺序;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须出现在合同成立后。它的法律效力为中止履行合同,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但权利人应负有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不安抗辩权应注意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时的证据收集;注意“合理期限”的界定与适用;注意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相似文献
145.
张浙川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24(1):62-66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处于初创阶段,企业及个人的信用利益缺乏征信制度的约束,造成合同履约率极低。1999年新的合同法实施后,为增强合同履行的效率,保护善意的权利人,特别设计了两种全新的保护机制:参照大陆法系的规定,赋予先履行义务人以“不安抗辩权”(unsafe right of defense);参照英蔓法系,针对履约准备过程中出现的恶意毁约行为。或在履约条件严重恶化时。赋予合同相对方提出“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of Contract)请求,进而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两种法律制度在新型的法律实践中,有一定的异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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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的一天,在开往西荻洼的汽车里发生了这么一件事。一个背着大行李卷的老爷爷上了汽车,站在我和妈妈、弟弟的座位前面。老爷爷矮矮的个儿,说不定他的身高都没有我高。人瘦瘦的,背上却背着一个深绿色的大行李卷,也不知里面装的是什么玩意儿。他一只手紧紧地抓着汽车的吊环,另一只手握着一根像拐杖似的东西,两条腿用力地叉开着。 相似文献
147.
148.
涂岩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4):32-34
双务合同具有双方当事人对待履行的性质,双方的履行义务互为条件,为保证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对等性,防止单方面不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抗辩权,抗辩权制度从法律上最大限度地平衡了合同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9.
程宗璋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1(1):78-82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有偿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自我补救权利,它在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或债务法中均有体现.我国新<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及其适用条件,使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一同构成合同履行抗辩权,完善了我国的合同履行制度.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但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切实注意其法律特征和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50.
吴世彬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1,9(3):29-31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立法统一后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制度。对于避免合同风险 ,保证合同交易的安全与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对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及其行使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