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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新婚,是人生的头等大事,热烈隆重的新婚庆典仪式上,参加婚礼的亲朋好友,都会用各种各样的吉祥语祝贺新婚夫妇,并已经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婚俗。可以说贺婚习俗源远流长,远在《诗经》时代,在婚礼上唱赞歌就成为一种礼俗,从《诗经》中众多的贺婚诗中可以窥视贺婚习俗的成因。 相似文献
382.
在当今高价房时代,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置不动产的归属越来越成为离婚案件中的焦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为解决该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却也受到了学界的激烈批判,这些反对意见虽有合理之处,但对该条在法条衔接以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等方面大多存在误读,弱化了新司法解释的积极意义。此文特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正名。 相似文献
383.
384.
本文从政治学的视角分析了宋元戏曲文学仕婚观的差异及其政治价值取向。在宋代戏曲文学中文人的选择是仕高于婚,婚姻带有较为明显的功利色彩;而在元代戏曲文学中文人的仕婚选择是婚高于仕,婚姻具有较为明显的纯感情色彩。而产生这两种不同的仕婚选择是由于宋元两朝特定的政治生存环境、文人各异的政治心态以及不同的政治制度所造成的。 相似文献
385.
王进锋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133-141
阶层外婚指来自不同阶层的男女之间的婚姻。西周时期的绝大多数婚姻是阶层内婚,但也存在少量阶层外婚。后者包括丈夫地位高于妻子和妻子地位高于丈夫两种情况。在这些阶层外婚中,夫妻双方精诚合作、共同拼搏是实现进一步向上流动的主要方式。除此之外,地位高的一方会有意无意、偶然必然地提带另一方,使后者地位提升。当时有些女子因婚姻使自身的社会地位获得了提高。值得注意的是,当时还有一些男子通过婚姻使自己获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 相似文献
386.
车剑锋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23(6):44-49
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获得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传统观点将罪刑法定原则视为不可克减并具有绝对优越性的"铁则",会导致罪刑法定原则被架空。罪刑法定原则的局限性表现在一系列"反罪刑法定主义"的判例当中。欧洲人权法院在废除婚内强奸除罪事由的判例中,重新划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边界。这种提倡存在边界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做法,对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具有特别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87.
王立雄 《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7(10)
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出发,分析了现有几种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方式之不足,在理解吸收这些方式的合理之处并加以完善的基础上,提出了简明的分步计算法,针对离婚时贷款尚未清偿完毕、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等实际情况中出现的非理想情形提出了对共同还贷截止时间加以确定的方法,对相关法理基础进行了释明,对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解析. 相似文献
388.
389.
冉克平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2):46-51
《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本质是离异损害赔偿,即离婚时配偶一方对无过错的配偶另一方因离婚这一身份契约的解除所引起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的赔偿。因而在配偶一方因侵权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在提出离婚时,仍然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了更好的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配偶的权利,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外,应该确立夫妻之间侵权的婚内损害赔偿。在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时,可以增设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作为基础。 相似文献
390.
刘军 《历史教学(高校版)》2023,(1):55-64
处于中古历史转折关头的北魏后太和时代,元姓皇族经历着士族化主导的汉化浪潮的洗礼,宗室女性的婚媾关系正是这一进程集中且生动的写照。传世正史和出土墓志保存了同期大量宗女婚例,梳理发现世资门第是其择偶的首要标准,通常唯曾祖以降官爵资集三品以上的一流高门才能入围,凸显士族门第婚门当户对的准则,宗室顶级贵胄的身份预期与阀阅定位亦由此确定。照比北魏前期,此时宗女婚配已经突破政治集团的局限,更无族属的歧视与偏见,作为被征服者的中原士族与王朝核心势力代人勋贵几乎平分秋色,反映出胡汉上流分子融合的态势。以宗女婚媾为助推,北魏统治阶级对全新门阀秩序的认同感不断增强,此乃化解种族矛盾,扩大政权基础的有效举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