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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刊登在广西《法治快报》8月9日上的一篇法制消息,感到非常之惊讶,不是因为消息本身,而是因为一个离谱的常识性错误。这篇题为《诱拍女友裸照索钱被判处4年徒刑》的消息开篇便写道:为获取钱财,恭城瑶族自治县的梁××设下圈套,诱拍女友裸照勒索女友人民币3万元。8月4日,梁××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也许稍有法律常识的读者已经看出了其中的荒谬之处,审判是人民法院的职能,检察院哪来的判刑权?这样的消息登在以宣传法律知识为主要任务的法制类报纸上,实在是太刺眼,与其宣传功能太不协调了。出现这种常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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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件和新闻论文中,时有常识性错误出现。“以己昏昏,使人昭昭”,是媒体传播行为中的一大忌讳。为此,作者在采编过程中,注意分析这些错误出现的原因,正确的提法及使用环境是怎样的。在此基础上,写了有关新闻界常识性问题系列谈的文章,供大家参考。本刊将陆续发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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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贤桂 《小作家选刊(小学)》2008,(8)
近两年来.北京师范大学的于丹教授通过在央视百家讲坛上解读《论语》和《庄子》,受到一些观众好评.随后出版的《于丹〈庄子〉心得》也受到各方追捧。时至今日.于丹又开始讲昆曲的审美之旅,真可谓是学术界的超女。但是,中山大学徐晋如等10位博士却不以为然.2007年3月2日,他们在某网站发表了《我们为什么要将反对于丹进行到底》的文章,一时间跟帖者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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