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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术界对清代司法的研究,在中央审判制度、州县审判、律例考证、清末变法修律等领域取得了丰富的成果,然而内务府审判是空白。内务府案件管辖权,或者说审判权限,是内务府审判的启动环节,对其进行研究,有助于揭示宫廷司法的特点,从而更好地理解清代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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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文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0(1):64-73
本文通过"大清崇德三年军律"原始文本和相关史料,对该军律发布的时间、背景以及文本流传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兼及其与蒙古例、蒙古律书相关条目之间的关系。除"军律"最初的文本可信度无可厚非外,其余流布的各种文本皆不能作为法律文献来进行文本研究和引用,并认为满洲、蒙古、汉文三个语种的"军律"文本与蒙古文《理藩院律书》以及满洲、蒙古、汉文三个语种的《蒙古律例(书)》各自对应的相关条款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文本渊源和传承关系,仅在内容上比较相似而已。《理藩院律书》《蒙古律书》的相关条目,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取材于"军律",绝非是其蒙古文本的照录或者对满洲、汉文文本的翻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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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尸检文书包含有尸图,用于记录尸体的损伤情况。然而,当命案调查中遇到白骨化尸体时,尸图并不适合表征骨骼的情况。清代刑部为解决该问题,于1770年绘制了检骨图。然而,该图绘制了一些多余的骨骼。本文描述了其中的一些骈枝骨骼的特征,并分析了导致它们出现的文献上的一些原因。本文认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中一些骨骼的命名方式,骨骼知识的形成方式和该文献的汇编性质,都是导致骈枝骨骼出现的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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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并行是明清两代极具特色的法制现象.这一时期,例作为法典的补充形式被最终确定下来.有清一代,例在创设、施用等多个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几乎获得了与正律相等的地位,清代的律例关系也已超越其本身的价值意义,成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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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贞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110-113
清朝入关后的立法活动,虽以《大清律例》为代表,但不限于《大清律例》,除去律以外。还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法制建设。但最为重要和基本的,当然就是律和例了。在清代,律,就是大清律;例,就是条例。清王朝建立后,曾于顺治四年(1647年)、雍正三年(1725年)和乾隆五年(1740年)分别颁布了《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和《大清律例》三部正式的成文法典,最后定本律四百三十六条,附条例一千零四十九条。本文主要论述律例之间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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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韶青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3):56-59
明代律学的成就多方面:律例关系理论的确立,成为明清两代制例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明刑弼教"理论的改造和深化,使"刑用重典"、"律外用刑"合理化;律学理论、注释律学、律史学等分支学科发展,使律学成为一门系统的学问;律学理论与应用律学的融合,为更好运用法律提供了广阔的选择余地;注释律学对罪名、刑名新诠释,进一步深化了制律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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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颁行的《诸司职掌》,犹如唐代的“格”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在《明会典》颁行之前,一直奉行不替。因此考证《诸司职掌》的具体实施情况,乃是厘清明代法规体系的重要问题。从《诸司职掌》的内容及援引情况,分析其具体适用,《明会典》是以《诸司职掌》为基础,以正统《条格》为依据编纂的,厘清《明会典》的性质,既可以确定《诸司职掌》的性质,也可以探讨“则例”的形成并成为当时重要法律形式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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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律例中规定文武官弁有“务将所属地方实力稽查”的责任,而“捕役兵丁均有缉孥盗贼之责”,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维护社会治安是文武官弁及捕役兵丁的专责。从官方维持社会治安的角度看,王朝的所有机构都应该有维持社会治安的责任,参与到维持社会治安体系中来,然而,在清王朝律例所规定的主要责任者是防范与缉捕的汛兵与捕役,以及指挥他们的文武官弁。要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王朝的社会秩序,保障王朝的安全,就必须具有高素质、高水平,敬业尽职的官方机构与人员,但统治者没有从根本上关注这些官方机构与人员如何达到高素质、高水平和如何敬业尽职,律例规定与社会发展脱节,其弊端也是明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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