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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食品安全法》第96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法院作出赔偿数额的判决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赔偿制度,它体现了对受害人的抚慰功能、报应功能、遏制功能和对市场交易的鼓励功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的内容、责任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针对现行立法的缺憾,应当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借鉴美国法浮动限额制度解决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尽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32.
从举证责任角度修改《著作权法》基于损失计算法和收益计算法的赔偿模式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著作权赔偿计算模式是法官在50万元以下进行自由裁量。鉴于著作权有别与其他有体物侵权方式的特殊性,应引入着重于民事责任预防功能的惩罚性赔偿模式以最大程度保护著作权,著作权法可借鉴专利法的相关做法。 相似文献
133.
134.
特别保护原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之所以要确立特别保护原则,主要是因为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予以特别保护,表现在诸多方面,如中心宗旨的确立;权利义务的设置;归责原则的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创设;多种解决争议的方式的设计等。贯彻特别保护原则,必须注重系统保护,掌握适度原则。 相似文献
135.
王学忠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1,(3):26-32
集体行动困境阻碍了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农村信用社集体行动困境的治理方案有小集团方案、奖励性的诱导方案、惩罚性的限制方案、社会资本强制方案等多种,而这些方案本身又存在治理的困境。相比而言,以小集团方案为主、社会资本激励方案为辅来治理我国农村信用社集体行动困境更为可行,但这又会导致农村信用社资金不足等问题。因此,在控制农村信用社社员规模的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如完善入社资格规定、改造农村信用社联合机构、建立融资机制等。 相似文献
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宜采取类型化的思考方式把握二者之关系定位。针对侵犯个体私益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除倚靠侵权法救济外,还可以适用包括人格权请求权、禁令请求权等在内的人格权编规范。然大规模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已损害社会公益,这使个人信息保护突破其私权属性,呈现出社会和公共属性。保护模式也从“人格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的私益保护演变为“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私益诉讼”协同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宜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取代“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并提升检察机关的起诉资格顺位,以保障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救济的通畅性。通过扩大适格被告范围,落实举证责任倒置、惩罚性赔偿等具体配套制度,来保障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救济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37.
宋希宁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23,(4):57-60
大规模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在为企业和个人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造成了对个人信息违法收集、非法买卖等越来越多的侵权现象。《个人信息保护法》允许对个人信息保护适用公益诉讼制度,但并未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是否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构,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该制度的构建主要从明确构成要件、明确惩罚性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和明确赔偿金的归属和适用三个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138.
赵彩月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24,(1):80-86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由于该条文原则化、抽象化,学界对于该条文的适用存在较大分歧。对此,首先需要界定环境侵权的含义,明确其客体指向——环境私益,与生态环境损害存在本质差异,明晰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及功能定位。然后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限定,从可行性与法理依据两个角度论证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是一个伪命题;同时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意图解释三个层面证实环境私益损害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最后通过分析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39.
《民法典》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功能分析法等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确定的适用规则进行阐释,分析该制度在适用方面有待完善的问题,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法条的理解适用问题,包括适用的条件不清晰、适用的情形不具体、适用后获得赔偿的归属不明确;另一类是该制度缺乏具体的适用规则。通过研究国外相关制度,比较借鉴后结合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进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得出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不应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应当归属被侵权人且范围还应当扩大的结论;对该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则提出相应完善建议,包括以倍率式方法构建惩罚性赔偿金适用标准、与公法责任并行以及提高证明标准等,以提高该制度在环境侵权领域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40.
幼儿园惩罚性教育指在幼儿园中通过对幼儿实施批评、责罚等形式,否定幼儿的言行,从而制止其某种不良行为的发生。惩罚性教育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促进幼儿社会性发展、良好的规则意识的发展、有利于树立教师威信。在当前幼儿园教育中存在不能正确区分惩罚和体罚、园方及教师不敢惩罚幼儿、惩罚过程具有较强的个人情感色彩等问题。惩罚性教育要以爱为起点和终点,树立正确的惩罚教育观,要有公平性和持续性,要把握好惩罚性教育的“度”,要注意赏识性教育与惩罚性教育的配合使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