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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以两个条文确立了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但法条的内容只能是原则性的。实践中对许多具体问题应当怎样适用和解释。值得研究的地方还很多,下面就不安抗辩权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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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三人为抵押人出发,抵押人凭借专有抗辩权不仅可以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而且可以暂时或永久地摆脱担保责任的束缚,保全自己的财产利益.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抵押人专有抗辩权的规定十分模糊,应从担保法原理及相关法律规范出发,对抵押人之专有抗辩权进行分析与归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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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 《江苏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2):39-42
我国新《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称谓应规范化,先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不可混淆,不宜称不安抗辩权,先期违约不可等同于预期违约;附随义务与(先)后合同义务,从给付义务、减损义务应加以区分;可追认合同还有第四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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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镇峰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6)
诉讼时效发端于罗马法,是一项沿革久远的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核心是诉讼时效效力.关于我国大陆诉讼时效效力问题,胜诉权消灭说有其理论和实务上的缺陷.抗辩权发生说在我国未来民法典选择中具有合理性.诉讼时效效力是一个复合结构,其实质是两大效力层次的依次展开.第一个层次为诉讼时效发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当事人取得时效抗辩权,第二个层次为诉讼时效援引的结果,就是权利的消灭.实质上,各国的立法均遵循此规律,诉讼时效效力完全可以统一到这两大效力层次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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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取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波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
不安抗辩权制度及预期违约制度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吸收了这两项制度,但带来了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矛盾与混乱。比较可行的做法应当是删除不安抗辩权,保留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对保留下来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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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新合同法中规定的先履行债务方为化解后履行债务方不履行合同的风险而进行自我救济的一种制度.本文论述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以及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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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英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8(3):30-31
《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是合同法的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是英美法和大陆法两大法系的融合。它将和《合同法》其他制度相辅相承 ,对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