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1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81.
张瑞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6(2):50-52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代理变得越来越重要,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会出现无权代理的情况,从法律后果来看,无权代理既有可能发生代理无效的后果,也有可能发生代理有效的后果。对于前者,大陆法系理论界通称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即不发生属于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对于后者,则称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即被视为有代理权之无权代理,将发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解决代理关系是否构成、代理责任如何承担的纷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82.
惠保德 《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08,(8)
代理制度是民事行为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中表见代理又是法学界争论较多,司法适用难度较大的部分.本文探讨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析了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和无代理权人的抗辩权问题.鉴于我国立法上缺陷,分别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3.
郭连珩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3):93-96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除了已明确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外,必须确立异时履行拒绝权,将后履行拒绝权与先履行拒绝权包括在内,由此涉及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具有牵连性和对价性,并且适用于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分别属于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主债务和从债务、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的不同情况,当事人的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都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密切的关系。 相似文献
84.
辨析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重新阐释合同法68条和69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分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渊源不同,但其制度价值却是相同的,都在于调整期前毁约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关系;对非违约方的救济途径基本相同,但前者更强调合同的解除权,而后者更注重非违约方基于违约方期前毁约而产生的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8条、69条兼具以上两种法律制度特征,把其规定定性为默示预期违约,更能发挥该项制度优越性———“效率违约、兼顾公平”法律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85.
孙由体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2(2):27-30
新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在包括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事由、效力和后果等五方面。将它与大陆法系和我国原有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比较,不难看出,有诸多完善和改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86.
王年生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4)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两种。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的债务须因同一双务活动而发生且具有对价关系;债务已届清偿期,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无先行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有能力履行债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抗辩方须有相对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债务的确切证据 相似文献
87.
由于我国的专利确权纠纷解决机制承袭了德国的二元制体系,法院在瑕疵专利的侵权诉讼中无法对涉案专利的效力问题作出认定,导致现有救济模式的适用范围受限且救济成本较高,影响了诉讼效率与公平。为探究专利侵权诉讼中瑕疵专利的司法优化路径,引入以权利抗辩为核心的专利无效抗辩权,以公定力理论对行政确认行为在民事侵权诉讼的柔性限制、权利抗辩对请求权效力问题的回避,以及民事诉讼中将行政确权行为作为优势证据来论述专利无效抗辩权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88.
何婧凡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3,(5):59-61
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在既吸收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又继承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但其规范存在很多歧义,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研究。不安抗辩权具有暂时性,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其抗辩事由具有法定性,其行使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应该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不安事由"的举证程度以及中止履行的范围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89.
中德二国均在不动产上设立预告登记制度,设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保护的法律属性,预告登记制度由德国创设,该制度对我国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