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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成立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押是担保方式的主要形式,抵押的法律效力应以记为条件,动产抵押是传统不动产抵押扩展的结果,也应采用登记生效原则。抵押物的限制性规定有等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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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抵押物变现的现实困境与破解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是盘活农村“沉睡资产”的重要渠道,也是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的重要途径,而产权抵押物变现难是目前制约我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由于我国农村产权流转存在刚性制度约束、农村产权的有效市场需求和流动性不足及其确权成本高且操作难,导致农村产权抵押物的收储与管理难、价值发现难、价值评估难和价值变现难。应完善农村产权抵押物变现的法律支撑体系,优化政府主导的宏观调控机制,构建包括资产管理中心、信息中心、交易中心、价值评估中心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并完善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配套措施,以有效破解农村产权抵押物变现难困境,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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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秒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1(3):68-69
随着个人住房贷款的快速增长,业务风险逐渐显现,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已经显现或潜在的风险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努力控制风险。本文将利用有限的篇幅,对个人住房贷款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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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制度之设计,一方面使得抵押权人取得对抵押物交换价值之支配,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同时抵押人仍得就抵押物占有、使用和收益,即对抵押物使用价值进行支配,充分发挥了抵押物的价值,较之其它担保制度更具优越性。抵押权的价值性(以物的交换价值为支配内容)以及所固有的次序性使重复抵押成为必要和可能,且更能发挥抵押权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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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子翘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4,(3):34-36
物权法对抵押物的转让附加了抵押权人同意或者受让人代位清偿债务的限制。在抵押权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抵押物的流转,定会获得相应的价款。物权法第174条所谓的灭失仅仅指绝对灭失而言,抵押物的流转并不属于该条所谓的灭失。第191条所规定的提前清偿债务也和物上代位规则中的提前清偿债务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并不能适用物上代位规则,而应当严格按照物权法第174条和第191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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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宁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1-35
抵押物转让是指抵押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让与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抵押人在法律上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抵押物转让制度应在抵押权人、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谋求利益平衡,既保证债的安全又充分发挥物的经济作用。从立法上看,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所规定的抵押物转让制度,大多是在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基础上设计相关配套制度。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经历了《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及《物权法》的历史沿革。《物权法》第191条在抵押物转让的限制与自由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但仍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比如应将动产抵押物排除在该条的适用范围之外,同时应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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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设立后 ,不因抵押物、被担保债权及债务的分割或让与受影响。抵押权不可分性的实质是抵押权这种抽象的权利不可分地存在于抵押物之上。抵押权的附属性和价值性是其不可分性存在的内在依据。抵押权不可分性与抵押物上利权之并存并不矛盾 ,相反 ,抵押权不可分性甚至可以保全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权实现方式有以抵押物折价抵偿、拍卖变价受偿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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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住房消费已成为居民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居民支付能力的限制 ,大大制约了居民的消费需求。金融机构推出的住房抵押贷款解决了这个问题 ,但由于该业务刚刚起步 ,也面临着许多风险需要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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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本安全的考虑出发 ,否定抵押物进入公司设立领域固然有其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撑 ,但缺乏完全禁止抵押物出资的充分理由。德日两国的混合现物出资方式无疑可资有益借鉴。在我国法律现有框架下将抵押物流通制度与现物出资规制制度有机结合 ,同时予以必要的完善 ,是完全可以实现抵押物的合法出资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