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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本安全的考虑出发 ,否定抵押物进入公司设立领域固然有其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撑 ,但缺乏完全禁止抵押物出资的充分理由。德日两国的混合现物出资方式无疑可资有益借鉴。在我国法律现有框架下将抵押物流通制度与现物出资规制制度有机结合 ,同时予以必要的完善 ,是完全可以实现抵押物的合法出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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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于利率低、期限长等特点而受到普遍欢迎,但从管理方面来看也存在一定风险,需要从建立个人信用系统、加强对贷款人的资格和偿债能力审查、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抵押物处置制度、加大诉讼和执法力度、完善政策等方面来防范贷款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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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蕾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29(3):77-78
银行不良资产中,有一部分个人住房抵押物极难处置。该部分不良住房抵押物难以处置的原因不是抵押物本身存在瑕疵,而是法律制度出于对人权的保护而做出的规定使得其难以被处置。本文从多个角度对不良个人住房抵押物的存在的无法避免性进行了分析论证。从不良住房抵押物能够实现其抵押权的法理基础入手,通过论证列举“调查举证”、“以物抵债”、“法院代管”、“租房过度”等途径已期望对化解不良个人住房抵押物之风险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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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被公认为安全性较高的信贷业务,但同样存在风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抵押物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和购买力风险、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政策性风险等。对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可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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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立夫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我国法律在抵押物转让问题上呈现出禁止转让、限制转让、自由转让,最后回到禁止转让的圆形轨迹.由于我国抵押权的客体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差异较大,德国、法国、日本等民法典在此问题上的规定都显得捉襟见肘.我们必须在动产、不动产二元前提下重新构建抵押物转让制度,即凡是已经登记的抵押物,抵押权具有追及力,凡是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物,受善意取得制度之保护,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人转让所得价金行使物上代位权.已登记抵押物的受让人和未登记动产抵押物的非善意受让人,可以通过替代为清偿和代价清偿两种制度消灭其物之上存在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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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5):38-42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在制度上得以实现,包括依法采取多种处置抵押物的方式从而保障承贷银行能够顺利实现抵押权,提出具体的处置方式,但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文章中以近几年的实例,指出应该结合《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及实践试点经验在法律上对抵押物处置方式予以明确,包括协议转让、在交易平台再流转、委托管理、强制管理、贷款重置,确保无论采用何种处置方式都要遵循抵押收益贷款人优先受偿和平衡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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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典当生意可谓风生水起,但许多典当行老板却在为同一件事"头疼":典当师人手不够。现在国内典当业的从业人员约为2万人,业内人士预测,未来5年,对典当师的需求将会翻一番,典当行发出的用人需求,供求比例达到了1: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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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鸣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0(5):56-59
《担保法》34条、37条在规定“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物的财产范围”的同时,又规定“不得设置抵押财产的范围”。就其立法技术而言,具有明显的缺陷。这样的立法对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抵押物时形成困惑,它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规则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不协调。随着经济的发展,能作为担保的物的价值及属性是不断变化的,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日益增多。因此,抵押权的立法,应摆脱传统立法中的保全抵押的限制,以充分发挥抵押权作为一种财产的利用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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