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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新闻“真实性”诉求的主体之变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 为常态 ,无论是名誉侵权还是隐私侵权 ①,绝大多数的新闻侵权诉讼都是因报道在真实性上出了问题而引致的。对于原告(报道指涉的当事人) ,“真实性”问题极可能成了诉讼的缘起 ;对于被告(媒体或作者) ,它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抗辩事由———绳索和利剑集于真实性一身。而随着一名读者(与报道内容并无直接联系)以“虚假报道”为由 ,对国内某家知名杂志起诉、上诉 ,令我们无法不关注新闻纠纷中的一个新动向 :“真实”也有可能成为普通受众的法律诉求。常态 :报道所涉当事人对真实性的法律诉求新闻以真实为生命 ,法律以事实为准绳。崇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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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学界泰斗方汉奇教授常说,"课养人,人养课."大意指,一门成功的课程能够扶持并造就一个优秀的教师,而一个有造诣的教师则可以培植和建设一门优秀的课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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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的新闻出版法中有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报章应守规则》属于越权所立之法,法律规则也不完备。《报馆暂行条规》没有规定法律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之间缺少一一对应关系,不符合法应明确、肯定的要求,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新闻法律规范。《大清报律》《钦定报律》是符合立法主体和立法程序的法律,《民国暂行报律》属于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越权所立之法,《报纸条例》《修正报纸条例》《出版法》是不符合行政立法程序的行政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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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偿新闻的道德与法律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菲菲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0,29(6):30-31
随着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新闻媒介作为一种社会舆论的工具在社会舆论监督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某些新闻工作者面对越来越多的金钱的诱惑,把握不住自己的操守,出现了"有偿新闻"这种产物。新闻从业人员的道德建设及新闻的法制建设面临着严峻考验。本文从道德和法制两个方面对如何有效遏制有偿新闻进行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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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郑观应,大家应该都不陌生,最为耳熟能详的便是其《盛世危言》。其实,无论在中国新闻传播思想史还是在法制思想史上,郑观应都注定了不能被忽视,特别是近年来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之一,较早的是黄瑚教授把郑观应的新闻法思想列为我国近代新闻法制实践当中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而张育仁先生则将郑观应和他的《盛世危言》称为中国近代史上的奇人与奇书,并认为他开始关注公民的民权思想以及具有西方民权主义的自由观念。,充分反映出郑观应一定的历史地位。立足当前,重新审视郑观应的新闻法思想,无疑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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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不少新闻媒介为旷日持久的新闻官司而伤透脑筋,不少企业和个人,也被新闻侵权和新闻伤害搞得生活不宁。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妥善合理解决新闻侵权和新闻伤害,已是迫在眉睫。 新闻侵权,就是新闻媒介由于自己的报道,对其他个人或群体(主要指法人)的人格尊严有所侵犯,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个人名誉,主要是指公民本身所具有的品德、才干、信誉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正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