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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表见代理制度属于传统民法上代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虽对表见代理制度作了规定,但由于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还很不具体,理论研究也较滞后,这给司法实践中适用袁见代理制度带来了困难和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表见代理制度的一些法理和实务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2.
103.
《合同法》规定了无权处分制度,而善意取得则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两者处于同一效力等级,当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且不能否认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04.
余贵林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2,17(3):7-11
本文从比较法和交易安全的角度,对《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即无权处分行为进行了研究,认为其不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和交易安全,制裁违约当事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因此建议删除第51条,甚至将其规定为有效行为。 相似文献
105.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民法上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予人,在将其不法占有的他人的财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相似文献
106.
无处分权而对他人财产为处分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存在着相似性,二者都是未经合法授权的行为,都属于效力未定行为。无权处分与无因管理也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无权处分行为处分的标的为他人财产,而无因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为他人事务,二者均具有涉他因素。尽管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和无因管理显然属于不同的民法制度,它们之间的区别非常明显。 相似文献
107.
108.
马力群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8(4):35-37
合同的效力待定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以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果效力是不确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效力待定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即为合同的效力待定。在效力待定合同制度中,法律赋予相关第三人以承认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回权。承认只能向合同的相对人行使。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使已成立合同的效力得以确定。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相似文献
109.
学界以及实务界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无权处分的效力。本文关注的是权利人追认后权利人是否成为合同主体?本文认为,根据隐名代理等原理,权利人的追认视为本人的追认,权利人直接成为合同主体;权利人成为合同主体是合同法的效率与安全原则的体现。 相似文献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