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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管文超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27(10):114-117
在无权处分行为中,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就真正权利人之财产所建立的契约关系是否成立,即二者在无权处分行为基础上所签订的合同效力的确认,对于保护现代社会中商品交易的安全与效率意义重大。理论上存在对此问题的争议,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基础之上订立的合同应为有效、无效或效力待定。结合我国《合同法》第51条及实践中具体情形,我认为,权利人对无处分权的人所订立的合同进行追认,则该合同有效;否则,无效。但是,这种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文中将对此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32.
李兆唐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30(3)
传统理论依无权占有人主观善恶的不同对费用偿还请求权作了区分,该设计没有认识到费用偿还请求权之基础为占有物的保管和增益事实,并不涉及无权占有人的主观心理。因而不可避免的产生漠视恶意占有人利益的情形,不利于平衡无权占有人与回复人之间的利益。在费用偿还请求权的实现上,因不区分主观善恶,应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对无权占有人加以一体保护。 相似文献
33.
姜瑜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2,(5):63-65
无处分权而签订的合同效力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为待定,然而在《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下,无权处分行为的受让人却可以依法取得相关权利,从而引起了债权合意的效力未定却可以导致物权变动的奇怪现象。究其原因是我国在制订《合同法》过程中,未区分各个国家之间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而导致。应当在法律上认定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效力为有效,才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34.
张宏武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1):42-44
《合同法》第51条的立法本旨是,通过赋予权利人对无权处分合同的追认权和否认权,救济和保护权利人之权利,从而达到保护财产静态安全的目的。于解释论而言,第51条中的处分应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即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但是,一体把握与我国的交易实际不相符,同时也与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及《物权法》确立的区分原则发生了冲突,结果使得第51条的立法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35.
无权抵押是无权处分人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的行为,该行为分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和履行抵押合同的行为。根据现代民法物权债权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无权抵押条件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根据第三人的主观善恶,分别确定为有效和效力待定两种情况。同时,在无权抵押情况下,应建立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36.
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民法学“代理”这一范畴中的三个重要法律现象。代理是“代理的完全形式,无权代理是“代理”的缺陷形式,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变异形式。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相似文献
37.
郭怡萱 《扬州职业大学学报》2004,8(1):8-11
代理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市场主体对代理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我国的代理立法已不能适应各种代理事务的需要,因此补充和完善代理制度迫在眉睫。本文主要从我国代理制度的立法特点、立法不足、引进隐名代理以及完善无权代理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8.
39.
李庆丽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5(6):35-36,45
表见代理是代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产物,在代理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合同法》确立了此项制度。《合同法》是我国在立法上确认表见代理制度的依据,但《合同法》的规定还存在缺陷,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以利于表见代理在实践中具有稳定性。 相似文献
40.
詹恒云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5):50-52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维护交易安全、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起着积极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对善意取得制度做出详细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89条对涉及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做出了司法解释.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复杂情况,仅凭这一司法解释是难以满足社会需要的,在物权法即将出台之际,笔者提出了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粗浅理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