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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表见代理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表见代理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它的建立不仅能充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更能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安全、便捷。但我国缺少表见代理的立法,司法解释也不明确,本试对表见代理的特征、形态、法律后果的归属作一剖析,以期完善我国的民事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92.
学界以及实务界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无权处分的效力。本文关注的是权利人追认后权利人是否成为合同主体?本文认为,根据隐名代理等原理,权利人的追认视为本人的追认,权利人直接成为合同主体;权利人成为合同主体是合同法的效率与安全原则的体现。  相似文献   
93.
合同的效力待定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以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果效力是不确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效力待定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即为合同的效力待定。在效力待定合同制度中,法律赋予相关第三人以承认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回权。承认只能向合同的相对人行使。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使已成立合同的效力得以确定。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相似文献   
94.
无权处分制度在我国颇受争议,学者之间的讨论十分热烈,关注的焦点主要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上。本文在界定无权处分行为中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力求对关于合同效力的三种学说作出正确评价,认为效力未定说是目前最接近立法的解释,并对其有关漏洞作出补充解释,得出结论: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未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此,无权处分制度才能在物权与债权制度体系下自由生存,与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等和谐共处。  相似文献   
95.
论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制度是我国《合同法》颁布以来备受争议的一项制度,其之所以备受争议,原因之一在于我国民事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相似文献   
96.
我国公司法将无权处分合同定性为效力待定合同。此说与国际通行的有效论相悖,且与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存在理论上、司法实践上的逻辑矛盾。无权处分合同应属有效合同。从无权处分与物权变动模式、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的关系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97.
自从新《合同法》确立表见代理制度以来,有关表现见代理制度的理论探讨似乎是尘埃落定,原来围绕比问题的激烈争论也已告结束,然而,立法的选择并非就是一种理论探析的最终终站,为此,章从表见代理的概念出发,对其构成要件的有关学说及其设立意义进行了再次探讨,并分析了相关的一些问题,而后提出了在我国应如何完善表见代理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98.
浅析表见代理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表见代理制度是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一种新的制度。表见代理的构成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依据产生的原因不同,表见代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表见代理的后果为有效代理。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我国目前的表见代理规定尚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9.
对于表见代理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还是有权代理 ,以及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学术上一直有分歧。笔者通过对代理权性质的分析 ,通过比较法的分析 ,通过对我国法律上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则的实证分析 ,认为表见代理性质上属于有权代理 ,表见代理行为直接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生效 ,相对人不得主张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00.
宋崧 《钦州学院学报》2007,22(1):121-124
我国《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是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前提下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而应予以完善。而物权行为理论的采用是解决无权处分问题,保护交易安全的最佳制度选择,因此完善我国无权处分行为立法应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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